一、引言
近日,国内新能源汽车圈围绕两张照片再次引发热议。7月20日,小米汽车官微转发一摄影师拍摄的小米汽车照片,照片内容为小米品牌汽车与高铁、飞机同框的画面,但是有网友指出该照片与特斯拉官微早期发布的图片类似(画面为特斯拉品牌汽车与高铁、飞机同框),质疑小米汽车“抄袭创意”。随后,小米汽车照片的拍摄者、小米集团高层陆续对该热议事件发表意见。
针对该热议事件,笔者有感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试就该热议事件涉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发表如下陋见,以供探讨。

△截图均来自微博APP
二、什么是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但不是摄影师拍摄的所有照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关于摄影作品的定义可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对于摄影师运用专业器械拍摄所得的照片,仍需要达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即照片是来源于摄影师本人拍摄(“独立完成”要件),并且具备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创作性”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中虽然使用了“艺术”二字,但是这不意味着摄影作品需要达到“美术作品”的创作高度,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尚未对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而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广东高院也明确指出“不宜对摄影作品的创作高度作过高要求。若相关摄影图片由摄影者独立完成,且摄影者对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拍摄方式等做出个性化选择并形成一定独特视觉效果,即使其拍摄对象是公共建筑、自然景象,也可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江西高院也在“乐某诉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中,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给出了四方面的分析要素:
1、模特的独特选择(笔者认为此即“拍摄对象的独特选择”)。
2、摄影师的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光圈、滤镜、闪灯等拍摄因素是否具有个性化的选择。
3、摄影师对被拍摄场景或人物是否进行了独创性的安排。
4、摄影师对照片的后期处理,如运用美化、P图、裁剪等软件和硬件工具的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后期加工处理,使照片最终呈现的结果更加完美,符合拍摄的需求。
结合现行著作权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针对特斯拉官微与小米汽车官微各自发布的“汽车、高铁和飞机同框”这一题材的照片,笔者认为二者照片的摄影师在入镜汽车、高铁和飞机的挑选、相机光圈与焦距、照片后期美化等因素上,均能够体现各自摄影师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都属于摄影作品,摄影师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三、如何判断是否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断,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即判断被诉侵权照片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应当从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摄影作品(“接触”要件)、被诉侵权照片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摄影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回到本次热议事件,仅从特斯拉官微和小米汽车官微各自发布照片的时间来看,前者照片的发布时间在2025年6月,明显是早于2025年7月发布的后者照片,加之综合汽车品牌知名度、相关照片公开渠道等因素考虑,小米汽车的照片摄影师存在“接触”过特斯拉汽车照片的可能性,似乎是满足了“接触”要件。
然而,在判断二者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虽然二者照片整体构图相似,即照片上部为起飞状态的飞机,照片中部为驰骋的高铁,照片底部为正驶入隧道的汽车,形成汽车、高铁和飞机同框画面,但是这种相似集中于两者照片中对拍摄机位以及拍摄对象的安排上,经笔者检索,两者照片中的拍摄机位均指向上海市天山西路与申虹路交叉口,此处为网红打卡点,并且至少在2023年8月,就已有摄影师在此拍摄机位上,同样拍摄了“汽车、高铁和飞机同框”的照片,并引发关注。

△截图均来自小红书APP
笔者认为上述的拍摄机位和拍摄题材两部分已属于照片拍摄中的惯用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任一摄影师对于这两部分的改动并使用,虽然拍摄出来的照片整体构图和要素相似,但是这并不属于著作权侵权判断中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当然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结语
笔者在撰写此文过程中,看到微博官方认证机器人“评论罗伯特”针对此热议事件有一段很恰当的评论,即:“构图相似,灵感共通,摄影路上,谁不曾驻足同一风景?非抄袭,乃共鸣。”

△截图均来自微博APP
无论是特斯拉官微在2025年6月发布的图片,还是小米汽车官微在2025年7月发布的图片,摄影师都是基于惯用的拍摄思想,站在同一个地方上,使用自己选择的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要素,就“汽车、高铁和飞机同框”这一题材去“捕获”精彩瞬间,最终呈现的二者照片都具有独特的美感,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注释: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民三)明传(2019)12号。
2.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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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黎清锡
编辑丨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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