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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知识产权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25-08-07 11:15:3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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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AI创作的崛起与版权迷雾


各类生成式AI席卷全球,通过提示词及参数由deepseek、豆包、kimi、ChatGPT即刻生成一篇文档,利用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将脑海中描绘的图像具象化,借助即梦AI、讯飞绘镜、智谱清影开启视频创作……这些场景我们早已司空见惯,但其后暗藏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版权化并最终落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范围的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仍观点不一。


肯定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创作者基于提示词的选定和参数的修改而衍生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否定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系承载着创作者思想的指令和应用算法及大数据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最终往往朝着高度抽象性发展,无法体现创作者对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表达作出实质性贡献,故不构成作品。


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仍系前沿且充满争议的话题,以下笔者就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浅表陋见。


Part.2

立法现状及概念明晰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出版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指南》等团体标准,基本构成了我国人工智能法律监管体系,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指引。根据上述规定,可明晰三大核心概念:


所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需兼具“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四大要件。


所谓作者,根据《著作权法》,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对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所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或以上形式不同组合的各类内容。


显然,当前法律规定尚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提供明确标准,立法的滞后性进而造就了理论和实践的分歧。


Part.3

司法实践及理论分歧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势不可挡的近几年,衍生出著作权认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纠纷,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尚未定论。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判决书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判决。其认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此外,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故涉案文章属于文字作品。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的判决。其认为,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从构思到选定图片,原告进行了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和排列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原告通过不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调整修正获得涉案图片,生成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具备“独创性”要件。此外,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因此涉案图片符合作品定义,属于美术作品。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判决书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不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的判决。其认为,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智力成果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起重要作用,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因此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如使用者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综上,司法实践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一是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这一辅助工具创作的内容,需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表达及智力投入,即符合独创性要件和智力成果要件;二是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还需体现使用者处于实质性贡献的主导地位或对相应表达具备控制能力。


然而也有学者持保守态度,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庇护。首先,使用者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属于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人工智能收到指令后生成的内容系其完成的表达,此时不仅出现思想与表达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该表达还具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及无法再现的特性,因此即便用户可对生成内容进行选定,也无法改变未付出创作性表达的事实。其次,倘若不加限制地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大规模训练受到所涉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主张的风险将增大,这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再次,具有全球化特性的人工智能技术,域内外对其生成内容的版权化态度不一,若出现域外不保护而我国给予保护的情形,则可能引发域外主体在我国提起大量著作权侵权之诉的情况。同时,该学者也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予版权化情形提供了救济路径,如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可构成改编作品得以保护;再如使用者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付出了一定人财物力,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或可根据反法一般条款或民事侵权相关规定寻求司法救济。


Part.4

结语


2025年7月底,由司法部指导、中国政法大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主办的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人工智能规则全球对话与协同发展”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成功举办,标示着人工智能治理的前沿问题,正从国别实践迈向全球共识。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之争,相信也会迎来具体明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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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知识产权领域介绍

知识产权领域规模为10人,由深耕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以技术驱动,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效的专业服务,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实务与研究,力争为客户创造价值、解决难题,通过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为客户赋能。


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为食品、保健品、服装、灯具、日化、汽配、家居、教育、电子产品、文化娱乐、互联网、高新科技等行业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服务。领域内成员经办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入选各级法院或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非诉讼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的全链条服务。



作者丨余裕武、欧思霞

编辑丨钟学瑜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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