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或者虽然没有到退休年龄但是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如果继续在公司上班, 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这类超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超龄人员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若继续一概适用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将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因无法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面临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公司与其招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相应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5年7月31日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意见,在该暂行规定中明确公司应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法院则可以需根据用工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用工实质综合判断其法律性质,而非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

同时,相关规定将超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权益明确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畴以及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并将涉及超龄员工基本权益的争议正式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受理范围。
【风险提示】
公司聘用超龄员工已非简单的“劳务关系”可概括,需要摒弃旧有观念,并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的用工协议,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对超龄员工基本权益的保障义务,特别是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工伤风险保障,考虑超龄员工的身体状况。同时公司应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强度和时间,并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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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张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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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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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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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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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
编辑丨钟学瑜
审核 | 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