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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知识产权丨从“注册便利”到“使用治理”:2026年修订《商标法》的主要变化与制度亮点

发布日期:2026-08-07 14:44:04浏览:

2026年6月26日修订、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在我国商标注册量长期居高、品牌经济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深刻改变市场竞争方式的背景下完成的一次重要制度更新。与此前商标法相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地对个别条款进行技术性调整,而是围绕商标制度的基本功能进行了系统重塑:商标不再只是“申请—注册—保护”的静态权利凭证,而更加强调其识别来源、承载商誉、服务真实市场交易的动态功能。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商标法更加突出诚实信用、以使用为导向、打击恶意注册、提升保护效能和规范行政司法衔接,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治理型”的转变。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从鼓励注册转向规范注册与真实使用并重

此前商标法在较长时期内主要承担着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品牌意识、完善商标注册保护体系的任务。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申请成本降低,审查效率提高,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大幅增加。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囤积商标”“抢注商标”“傍名牌”“蹭热点”等问题。一些主体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却批量申请、转让、牟利,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增加企业正常经营成本,也损害了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2026年修订版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更加强调商标注册应当以使用为基础,以诚信为前提。商标权虽然仍然通过注册取得,但注册不再被视为脱离市场使用的单纯形式权利。法律通过完善恶意注册规制、强化注册后使用要求、限制重复注册和非正常申请等方式,将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行使与真实商业活动更紧密地连接起来。这意味着,商标法的价值重心从“保护注册本身”进一步转向“保护真实使用所形成的市场识别和商业信誉”。



二、恶意注册治理进一步强化

恶意注册问题是此前商标法实施中最受关注的痛点之一。过去虽然已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等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如何处理批量抢注、如何救济被抢注人,仍存在一定不足。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更加系统。一方面,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恶意注册的表现形式,例如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抢注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知名人物姓名或者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以及通过重复申请、关联主体申请等方式规避审查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加大了对恶意申请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使恶意申请不再只是“申请被驳回”或“注册被无效”的低成本行为,而可能伴随信用惩戒、行政处罚、赔偿责任等后果。

这一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商标制度保护的是正当经营者的市场信誉,而不是投机者的“注册占坑”。通过提高恶意注册成本,修订法有助于减少商标资源被无效占用,降低企业维权负担,也能促进商标注册秩序回归正常商业逻辑。



三、更加突出商标使用义务

与此前商标法相比,2026年修订版更加重视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此前法律虽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该制度主要依赖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被动性。很多闲置商标如果无人提出撤销,仍可能长期存在于注册簿中,影响后来经营者正常申请和使用。

本次修订的重要方向,是强化商标权人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责任。商标注册人不仅要在申请阶段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在注册后也应当合理、持续地使用商标。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更有效的清理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减少“僵尸商标”,提高商标资源配置效率,也能防止注册人利用闲置商标进行敲诈性维权或者不正当牟利。

这一变化体现了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不同的制度特征。商标的生命力来自市场使用。没有使用,就难以形成稳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功能,也难以积累真实商誉。因此,要求商标权人承担适度的使用义务,是商标制度回归本质的重要体现。



四、限制重复注册和囤积注册

过去实践中,一些申请人为了扩大权利边界,或者为了规避异议、无效、撤销等程序,反复就相同或近似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提出申请。还有部分主体通过关联公司、自然人、代理机构等多渠道大量申请商标,形成所谓“商标仓库”。这类行为不仅加重审查负担,也增加了市场主体查询、申请和维权的不确定性。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重复注册、囤积注册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制。对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反复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法律可以从申请目的、使用证据、商业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缺乏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驳回或者不予支持。对于已经注册但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也可以通过无效、撤销等机制予以清理。

这一制度亮点在于,它不再孤立看待单件申请,而是将申请人的整体行为、申请数量、申请历史、关联关系和市场使用情况纳入综合判断。这有助于精准识别非正常申请,提高商标审查质量。



五、加强对在先权利和在先使用的保护

商标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他人抢注在先使用标志。此前商标法已经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保护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地理标志等在先权利。但在实践中,被抢注人往往需要经过异议、无效、行政诉讼等漫长程序,即使成功宣告抢注商标无效,也未必能够迅速取得自己的商标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在在先权利保护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强化对在先使用事实和在先权益的尊重,防止他人通过抢先注册截取他人商誉。二是优化被抢注人的救济方式,在特定情形下,除了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还可以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真正权利人获得相应救济。三是对代理人、代表人、合作方、业务往来方等基于特定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后抢注的行为,继续保持严格规制。

这体现出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商标注册制度应当服务于真实商誉的确认,而不是成为掠夺他人商誉的工具。



六、完善商标代理机构监管

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制度运行的重要参与者。此前商标法对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抢注、明知恶意申请仍代理等行为已有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代理机构帮助客户批量申请、包装材料、规避审查,甚至自行囤积商标牟利的问题。

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压实商标代理机构责任。代理机构不仅应当履行形式上的代理职责,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明显属于恶意注册、非正常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慎审查,不得明知或应知违法仍接受委托。对于违反规定的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纳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更严格的行业惩戒。

这一变化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恶意注册。因为大量非正常申请往往离不开代理服务的参与。只有让代理机构从“申请数量导向”转向“合规质量导向”,商标注册秩序才能真正改善。



七、提高商标侵权保护力度

商标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保护商标权人免受侵权损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此前商标法经过多次修改,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践中,权利人仍常面临举证难、赔偿低、维权周期长、重复侵权多等问题。

2026年修订版继续强化商标侵权责任。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对于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许可使用费难以证明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式;对于侵权人掌握账簿、销售数据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可以依法作出不利推定。同时,对网络销售、直播带货、平台经营等新型商业场景下的商标侵权,也更加强调平台治理责任和证据留存义务。

这一亮点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商标保护的新需求。商标侵权不再局限于线下门店和传统商品流通,而是广泛存在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跨境销售等场景。法律保护规则必须适应交易方式变化,才能有效维护品牌权益。



八、行政程序和司法衔接更加顺畅

此前商标案件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销、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等多个环节。不同程序之间事实认定、审理标准、处理结果有时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较高。

修订后的商标法更加注重程序效率和结果统一。一方面,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提高审查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循环。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方面的衔接。对于已经被认定为恶意注册、无效或者撤销的商标,其在后续侵权诉讼、行政查处中的效力应当得到合理处理,避免权利基础不稳定却被用于滥诉或牟利。

这种程序优化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也有助于提升商标制度整体运行效率。



九、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

商标虽然是私权,但其注册和使用会影响公共秩序、社会道德、文化资源和公共利益。近年来,一些申请人抢注重大公共事件名称、英雄烈士姓名、社会热点词汇、公共文化符号,引发社会争议。此前商标法已有“不良影响”等禁止注册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26年修订版更加重视商标注册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对于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感情、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法律明确不得注册和使用。对抢注公共资源、热点事件名称等行为,审查机关可以更主动地予以规制。

这一变化表明,商标制度不仅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也维护社会公共价值。商标不能成为消费公共情感、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



十、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

对企业而言,2026年修订商标法带来的影响十分直接。第一,企业申请商标时应更加重视真实使用规划,不能只追求“大而全”的防御性布局。第二,企业应加强商标使用证据管理,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电商页面、广告投放记录、许可使用文件等,以便在撤销、无效、侵权诉讼中证明商标使用和商誉积累。第三,企业应定期清理自身商标资产,淘汰长期不用、价值较低的商标,避免增加维护成本。第四,企业发现被抢注后,应及时通过异议、无效、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第五,企业在品牌推广、联名合作、代理销售、平台经营中,应通过合同明确商标使用权限,防止合作方抢注或滥用。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新法意味着合规责任加重。代理机构不能只追求申请量,而应提高法律审查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对于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涉嫌抢注他人权益或者扰乱注册秩序的申请,应当拒绝代理。



结语

总体而言,2026年6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此前法律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制度重心发生了变化:从重视商标注册数量,转向重视商标注册质量;从强调权利取得,转向强调真实使用;从事后处理恶意抢注,转向全过程治理非正常申请;从传统线下保护,转向兼顾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场景下的综合保护。

其主要亮点可以概括为:强化诚实信用原则,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突出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资源;限制重复注册和囤积注册,提高注册秩序质量;加强在先权利保护,维护真实商誉;压实代理机构责任,治理非正常申请源头;完善侵权赔偿和证据规则,提升品牌保护力度;优化行政司法衔接,提高程序效率。

这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入更加成熟、精细和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未来,企业能否获得稳定商标保护,不仅取决于是否“注册得早”,更取决于是否“使用得真、管理得好、维权得当”。商标法的功能,也将更加回归其本质:保护真实品牌,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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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

编辑丨吴宝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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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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