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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判例:不给生育女职工80天奖励假,违法!

发布日期:2020-07-20 17:03:23浏览:

案例简析

女职工A怀孕,预产期为2018510日,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其从20185月开始休假。2018429日,A在上班时突然出血,紧急前往医院并产下儿子。第二天,A向公司提出开始休产假。A认为按照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178天的产假,应休至20181025日止。然而A休产假达98天时,公司就多次要求返岗上班,并告知如不回来上班则视为自行离职。A表示不同意,要求按照178天的法定产假天数执行。公司通过电话和QQ声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8830日解除。A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奖励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生育保险金差额等。

一审法院认为

    以上案例来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民终28522853号】,法院认为:

1、关于奖励假: A提交了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充分证明符合生育政策,可实际享受产假178天。在奖励假期间依法享有领取正常工资待遇的权利,公司未发放奖励假工资,应予以补发。

2、关于违法解除:在A要求公司按照法定178天产假执行后,公司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3、关于生育保险金:A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依法应按照原工资标准3200/月发放共计19200元,现无证据显示公司已依法发放了产假178天期间的工资。社保部门已将A的生育保险金14052.22元发放至公司账户,但A尚未领取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扣除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据此,公司应向A支付差额部分。

                                        

律师分析

1、用人单位应当给予80天奖励假,否则涉嫌违法解除。

   不少单位告知员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只能给予98天法定产假,80天奖励假可以不给。但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假期。

笔者经搜索现有广东省内多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案例,均判决支持给予生育女职工奖励假。所以,以后单位告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不给80天奖励假时,劳动者可凭借上述规定及司法判例提出异议。

2、二胎是否享有奖励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2民终1600号】一案,法院认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由此可见,我国现已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女职工生育的就是第二个孩子,且已领取了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生证明文件,因此是合法生育,其可以按现行的法律、法规享受各项生育产假。

笔者认为:二孩政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二胎享有奖励假是可以确定的。但如果未婚生育或者违反生育政策的超生行为,将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的前提条件,奖励假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3、单位不给奖励假又拖欠产假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吗?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民终236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以单位规定为由,不允许员工休80天奖励假且没有支付休假期间工资;公司在收到社保部门核发的产假生育津贴后,不仅没有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后支付,甚至还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部分从中扣除。上述行为,损害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法定权益,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单位不给奖励假又拖欠产假工资是风险非常高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产假期间,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之间“就高不就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简单来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支付产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没有补足差额部分,劳动者可以单位拖欠应发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足差额部分。

5、奖励假期间不享有生育津贴,但应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正确理解“生育津贴”与“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关系,不享有生育津贴不等于不发放工资。即使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但因为在奖励假期间不享有生育津贴,单位也无需补足差额部分。

以上分享的案例,裁判时间均集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具有较新的时效性与案例指引作用,供各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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