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民法典》中与直播行业密切相关的规则解读(上)

发布日期:2020-07-20 17:04:16浏览:

历经五次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528日正式颁布,202111日起施行。届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的废止,我们将告别民事领域“散装”单行法的过去,正式进入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计七编外加一个附则,共有1260条十万余字。从内容上看,其并非多诸多单行法及司法解释的简单合并,而是一部结合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诸多民事领域新问题进行了回应的新法,其中不乏与今年爆发性增长的直播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

我们对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了梳理,结合行业热点对与直播相关的八项规则进行解读,分为上下篇,以供参考。

一、关于未成年人充值及未成年人直播

民法典相关条文序号

民法典条文内容

较现有法律变化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较《民法总则》无变化。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较《民法总则》无变化。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较《民法总则》无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较《民法总则》,追认时间由一个月改为三十日

在未成年人充值退费问题上,民法典与现有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直播平台上的支出,平台均应退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在直播平台上支出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平台也应该退还。

8-18周岁之间(篇幅限制,16周岁以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在此不做讨论)的未成年充值是否应该退,还取决于两个因素:

1.是否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追认:经监护人同意,或监护人在收到平台催告通知后30日内(现行规定为一个月,民法典修改为三十日,更具有实操性)表示同意,无需退还;

2.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充值频率、数量、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充值无需退还。

关于未成年人可否从事直播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及民法典并无明文规定。

根据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据此,监管在法规层面并未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但在实操层面,由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平台无法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按照劳务或合作关系处理,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的缺陷也会对商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很大影响。此外,直播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正处适龄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宜过早地参与商业活动。行业内对该问题的主流态度也是在限制中引导,在此我们不建议平台使用未成年主播。

二、关于直播平台对用户的信息保护义务

民法典相关条文序号

民法典条文内容

较现有法律变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较《网络安全法》,新增属于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较《网络安全法》,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列举范围;

特别说明,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较《网络安全法》,在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上,新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兜底条款;

较《网络安全法》,在先许可主体范围由被收集者扩大至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属于新增内容,是对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免责事由的甜蜜风味。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较《网络安全法》,信息处理者不得泄漏或篡改的个人信息范围由收集的个人信息扩大至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需承担更为严格的保密义务。

民法典颁布之前,工信部、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已针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现状,联合开展了贯穿2019年全年的APP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并陆续发布四期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其中就有多家互联网直播平台。所涉问题集中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私自共享给第三方以及过度索取权限等方面。


按照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计划,本年度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之前已有如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及草案陆续发布:

·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数据安全法(草案)》

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不完备的现状,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特别说明,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播平台及其从业者在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时,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环节均应根据前述规定尽到保护义务。

互联网直播的受众往往是自然人个体,会涉及诸多用户场景的收集。尤其在电商类直播中,可能收集的手机号码、用户身份证号码、住址、银行账户、征信信息等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可能危害到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直播平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轻。

对此,民法典也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作出了新增规定,说明了信息收集者的免责情形,明确义务分配的边界。这些免责事由包括:

1.经过被收集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的在先同意;

2.合理处理已公开信息(收集对象明确拒绝或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

行业实践中,后两种免责情形较难把握。相比之下,获得在先同意更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方式获得信息收集对象或其监护人的事先许可,是直播平台合规完善的第一步。

三、关于直播平台商业宣传的注意事项和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相关条文序号

民法典条文内容

较现有法律变化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较《合同法》,在商业广告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商业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较《合同法》,新增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直播平台或主播所发布的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是要约邀请,表达了希望与收到广告者的用户订立合同的愿望。用户的确认回复视为新的要约,平台或主播承诺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过用户的承诺,广告发出人就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此时用户确认回复后合同即成立。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民法典规定商业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构成要约。换言之,不局限于正式的广告形式,直播平台或主播的宣传内容如果具体确定,也有可能构成要约。

直播场景下,用户通常以在线下单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民法典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直播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应当注意系统设置,设置订单成功的技术节点并明确提示,避免双方就合同的成立时间产生争议。当然,也可以通过用户协议方式与用户另行约定合同成立时间。

四、关于直播平台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相关条文序号

民法典条文内容

较现有法律变化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较《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条款范围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现今的互联网购物和其他各类虚拟服务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电子合同。考虑到格式条款提供方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现行法律规定,平台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如下划线、加粗、设置不同颜色)提示用户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平台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对用户可能不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将应提示范围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除免除或者减轻平台责任的条款外,平台方还应对涉及到用户付款、用户权利义务、用户信息保护等条款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作出合理提示,并承担说明义务。

在规则解读的下篇,我们将为您梳理民法典中关于电商直播货物质量标准、主播名称与声音权利、主播侵权责任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

【声明】: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E-mailhlw@wjngh.cn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