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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解读——网盘侵权再审案判决带来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4-06-21 10:53:42浏览:

2017年,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翡翠东方”)以 (“百度网盘”)经营的网盘产品未经许可传播权利作品《食为奴》为由,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超200万。在本案中,翡翠东方认为百度网盘提供的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已经使百度网盘成为侵权内容的控制者,属于向用户提供侵权内容的直接侵权行为,从而不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另一方面,即便仍认定百度网盘为网络平台,其在收到翡翠东方的侵权通知后仍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近日,广东高院对这起延续近8年的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引起业界热烈讨论。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推翻了二审时广州知产法院对百度网盘存在直接侵权的认定,但认为翡翠东方作出有效的侵权通知后百度网盘未并采取必要措施而构成间接侵权,判令百度网盘向翡翠东方承担赔偿共计10万元。

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对合并存储、哈希值、BitTorrent等计算机技术作出了非常细致的了解和耐心的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翡翠东方是否作出有效的侵权通知、百度网盘是否履行了作为网络平台义务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精准的判断,对网络存储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产业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避风港原则”,做好侵权应对和处理工作,提供了极佳的指引。



一、“避风港原则”的双层判断逻辑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不提供内容、仅提供网络存储或展示空间等服务的情况下,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其平台中存在侵权内容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阻断侵权内容访问的必要措施后,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避风港原则”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后续也被《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吸收,成为我国现代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基础法律原则之一。

拆分“避风港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网络平台如希望获得该制度的庇护,需要符合至少两大要求:

第一,网络平台仅提供了网络存储或展示空间等服务,而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也不存在与第三方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侵权内容,或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提供侵权内容,否则其网络平台的角色就会转变为内容提供者,从而不再获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或教唆侵权。

第二,网络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中存在侵权内容时,应及时采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阻断侵权内容访问的必要措施,而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是最常见的平台“知道”存在侵权内容的情形,故法律对于平台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的处理程序也有更详尽的规定。如网络平台怠于采取阻断侵权内容访问的必要措施,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避风港原则”的双层判断逻辑看似简单,但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日,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避风港原则”也成为产业界和法律界关注的问题。而在本案中,广东高院就围绕网络存储服务中如何适用“避风港原则”作出了有益的探讨和精彩的论点。



二、网络平台or内容提供者:如何定位网络存储厂商


在本案中,翡翠东方针对百度网盘所采取的“合并存储”技术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秒传”功能、“离线下载”功能发起指控,认为百度网盘已经成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而非平台,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广东高院对双方提供的数十份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录像展示证据进行研读,并最终否定了翡翠东方该主张。

1. 光“存”不“传”不侵权:“合并存储”定争止纷

所谓“合并存储”,是指存储服务器对于多个完全相同的重复内容,在存储时仅保留一份,通过地址索引等方式使得不同用户在不同场景下都获取到该内容,从而大幅降低存储成本和提高系统效率。基于该技术,百度网盘在发现用户拟上传的内容与服务器已有内容相同时,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该内容而无需等待用户再次上传,从而实现“秒传”功能;另一项争议技术“离线下载”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依赖合并存储中有关相同文件定位识别的技术而实现。

“合并存储”固然提升了下载效率及也使得单一用户即便在删除其内容后,该内容也在事实上继续留存在服务器中,直到全部用户均删除该内容后,服务器才可能会对该内容进行删除,至于该内容具体需要多少天才能删除、乃至会不会被删除,则成了外人无法获悉的谜团。在这一模式下,掌握存储服务器的平台似乎已经替代了所有用户,成为这部分内容的提供者,这也导致使用“合并存储”技术的存储服务平台方可能面临权利人的指控。

由于再审中双方未就“秒传”功能提出主张,所以高院判决中对“秒传”及其基础技术“合并存储”的着墨不多,尽管如此,广东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厘清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而非存储的“文件”,在平台没有主动对外传播这些内容的情况下,单纯的“存储”行为并不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审判决实际认可了一审中天河法院的判断,即离线下载是“基于其通过其他网站链接离线下载的涉案影视作品或是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保存的涉案影视作品才完成相应操作”,该技术本身不会天然地导致网络存储厂商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

本案再审判决中对于“合并存储”技术的相关论述,很大程度上扫除了萦绕在网络存储领域上的合规乌云,避免了“合并存储”这一网络存储行业中广泛使用的、兼顾效率及成本的良好技术陷入随时侵权的高风险中。

2. 真实数据传输最重要:“离线下载”不等同侵权

“离线下载”是百度网盘针对“种子下载”模式提供的服务,所谓“种子下载”是指一种基于BitTorrent的点对点式(P2P)传输技术,其最核心的原理在于每个下载用户在下载的同时,也会成为一个上传和分发内容的网络阶段,提供自己已下载的数据并传输给其他用户。之所以称其为种子下载,是因为用户在下载时都需要获得一个特定的、十分小的BitTorrent文件(“种子”)作为索引,从而导向能提供该内容资源的网络节点。在本案中,百度网盘所提供的“离线下载”功能,主要是网络服务厂商利用自家服务器“替”用户的电脑下载的方式,从而避免用户需要长时间开启自己的设备进行下载。

“离线下载”这一功能遭到翡翠东方质疑的原因,在于该功能本质是将种子索引的网络节点内容先行下载到平台服务器后再向用户提供,如其他用户离线下载同一文件时,平台可以直接将此前已经存储在平台服务器提供给其他用户,而该文件是来源于种子索引的网络节点,还是百度网盘中“合并存储”的其他用户的内容,可能会使百度网盘的定位发生变化。如果百度网盘不是从种子索引的网络节点提供的内容,则可能落入广东高院认为的“替代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向用户提供《食为奴》作品供用户存储至其百度网盘”,从而成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

本案并非“离线下载”第一次遇到法律挑战,在(2018)苏民终1514号案中,原审原告作为影视作品《匆匆那年》的权利人认为百度网盘利用“离线下载”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了《匆匆那年》,属于直接侵权,但该案中法院仅以原告不能证明“该作品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用户,还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所上传”等不涉及技术原理和法律性质探讨的理由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回。

对此,广东高院认定,“离线下载”服务过程中,百度网盘事实上与用户“种子”所指向的网络节点(即内容提供方)产生有数据传输,并需将从网络节点获取内容进行“识别”、与自身服务器已有内容进行“对比”确认是否存在同样文件,才能实现“离线下载”等类似功能,故在“离线下载”过程中百度网盘仍为平台角色,并不替代“种子”所指向的网络节点成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进而认定百度网盘不因此构成直接侵权。

广东高院该认定从技术的高度出发,在翔实的技术原理分析的基础上作出了深入的法律关系解读和,更好地厘清了在“离线下载”等类似服务中“网络平台”和“内容提供者”的界限。



三、如何界定通知与必要措施: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


尽管百度网盘成功守住自己“网络平台”的定位,然而,翡翠东方也进一步提出,百度网盘作为平台也未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履行其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对此,广东高院就有效的侵权通知以及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范围进行了解读。

1. 何为有效“通知”:MD5值等哈希值可用于侵权内容的定位

权利人在发现网络平台存在侵权内容时,需要向网络平台发出通知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的身份和联络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作品名称及网络地址。

在本案中,翡翠东方向百度网盘发出过多次侵权通知,其中就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翡翠东方提供了其下载获得的侵权内容文件的MD5值、SHA1值等以供百度网盘定位。百度网盘则认为其在存储的过程中使用的是特殊的加密MD5技术进行MD5值的计算,并无法通过翡翠东方提供的标准MD5值或其他哈希值进行定位。

哈希算法是一种可用于验证息传输完整一致性的函数,通过特定的哈希函数,每个特定的电子数据文件都可以通过该函数计算出一串复杂的、唯一的文本代码,而任何数据层面的变动的都会致使该哈希值发生变化。常见的哈希算法包括MD5、SHA1、CRC32等,尽管学界不时会出现研究指出某些哈希算法可能存在缺陷,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哈希值仍然可以用作校验不同文件是否同一文件的可靠凭证。例如在(2018)苏民终1514号案中以及(2020)京73民终155号案中,江苏高院和北京知产法院均事实上认可了侵权作品的MD5值能够实现侵权内容定位。

对此,广东高院也明确指出,翡翠东方提供的标准MD5值等哈希值就是“区分不同文件的‘身份证’,其与文件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综合而言,翡翠东方提供的哈希值信息本身足以作为百度网盘定位侵权内容,但是,在百度网盘主要采用特殊的加密MD5值作为文件管理和定位的情况下,翡翠东方有必要向百度网盘提供侵权内容原文件,以使其更好地定位,避免不合理地加重平台的责任。

本案中广东高院对哈希值用于侵权内容定位能力的认定,是对既往司法判例的有效继承和更深层次的解读。值得留意的是,除了提供侵权哈希值及侵权内容原文件外,广东高院还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用于定位侵权内容的形式,包括侵权文件本体及其名称、大小、格式等具体详尽文件属性,以及基于侵权内容分享外链本身的网络地址,也被广东高院认为属于有效侵权内容“网络地址”。这也给各大网络平台敲响警钟,即切勿限缩理解侵权通知应包含的“网络地址”的含义,网络平台在在收到通知后仔细甄别,如盲目否认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中足以精准定位侵权内容的线索,并因此而拒绝履行平台删除或断链义务的,很可能会给平台带来“帮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必要措施”的尺度:平台不是必须“删除”内容

在初步确认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而具体应该做到哪一步措施,也同样成为权利人及网络平台的交锋内容之一。

在本案中,翡翠东方认为百度网盘仅断开了侵权内容的分享外链,但侵权内容本身并未并删除。对此,广东高院认为,在翡翠东方已经提供了基于侵权内容分享外链本身的网络地址的情况下,百度网盘作为网络存储厂商应当以“阻止以及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为标准,并旗帜鲜明地反对“简单、机械地断开权利人公证书中载明的涉嫌侵权分享链接”的行为。

在另一方面,广东高院也从百度网盘的行业特性、服务形式以及“合并存储”等技术的特性出发,基于其他用户无法主动搜索或抓取非自己存储的数据的特性,认定禁止用户分享侵权内容已经足以防止侵权内容被继续在信息网络中传播,从而实现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而用户存储该内容、下载该内容并不必然属于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故此基础上要求删除内容本身是不必要的。

广东高院对百度网盘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判定,更好地平衡了平台、权利人以及平台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既明确地反对网络平台机械式的适用内容封禁,防止权利人陷入“打地鼠”式维权,同时又保障了平台用户的权益,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而损害网络存储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从广州天河法院一审驳回翡翠东方所有诉讼请求,到二审阶段广州知产法院认定百度网盘存在直接侵权并判赔50万,最后到再审阶段广东高院的一锤定音,本案不可不谓一波三折。广东高院的判决值得法律实务界人士反复阅读和深入解读,也值得网络存储行业人员乃至整个互联网产业从业者深入研究,以期更精准把握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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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昌倩、梁浩林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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