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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的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4-06-21 10:55:37浏览:

近日,笔者在游玩某款动作冒险类游戏时,偶然获悉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正提供该款游戏的虚拟道具代充服务,原本需要向游戏运营者支付上百元才能获得的金币、角色、武器、皮肤等游戏虚拟道具,在该商家处只需花费数元即可获得。笔者秉着研究精神下单测试,付款成功后商家通过平台内聊天框发送包含充值链接、充值教程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笔者复制充值链接到浏览器打开,依照充值网站弹窗提示输入自己的游戏账号、关联手机号码进行充值,整个充值过程无需启动游戏,直接绕开游戏内置付费功能且未显示任何向游戏运营者支付费用的记录。待笔者按照充值教程卸载游戏后再重新安装、登录,发现自己游戏账号内已获得某虚拟道具并可在游戏中正常使用。后续笔者询问该商家是否有该款游戏的虚拟道具销售资质或者官方授权材料时,商家并未答复,且经笔者查看网店内信息亦未发现。


由此,笔者思考在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过程中,作为购买方的玩家、销售方的商家分别与游戏运营者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哪些民事法律风险?




一、服务合同违约风险


玩家首次打开游戏注册时,需要与游戏运营者签订游戏用户服务协议,就游戏账号归属、游戏服务内容、用户行为规范、知识产权等方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玩家点击确认或者勾选同意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意味着玩家与游戏运营者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针对前述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游戏运营者基本是禁止的态度,通过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玩家,不要从未授权的第三方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游戏虚拟道具,否则游戏运营者不对玩家与第三方交易的行为负责,并且不受理因任何第三方交易发生纠纷而带来的申诉。[1]同时,对于违规通过第三方代充服务获取游戏虚拟道具的玩家,游戏运营者还有权根据玩家情节严重程度,对玩家做出收回游戏虚拟道具、删除游戏账号及游戏数据、暂时或者永久性封号等处理措施。

因此,从玩家与游戏运营者二者关系来看,玩家若通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代充服务获取游戏道具,不仅会因此违反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违约,而且还可能将自身游戏账号置于封号、删号等风险中,面临着游戏运营者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游戏运营者预先拟定,其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不可更改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格式合同,但是游戏运营者在其中加入的禁止非授权第三方代充服务条款,是其为了对游戏进行必要管理、维护游戏正常运营的权利,该条款并未限制玩家的主要权利,玩家还是可以通过游戏内置付费功能正常购买游戏虚拟道具。



二、不正当竞争侵权风险


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经营网店向玩家提供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既未获得游戏运营者授权,也没有向游戏运营者支付任何对价,而是绕开游戏内置付费功能,通过第三方网站使玩家违规获得游戏虚拟道具,实质是以技术手段破坏游戏正常运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

1、商家与游戏运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判断商家提供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之一是其与游戏运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此一般可以通过二者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是否属于同行业竞争者。

即便商家与游戏运营者在经营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商家未曾从事游戏运营相关活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因此,商家未经授权擅自向玩家提供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其经营行为与营利模式均依托于游戏内玩家资源和游戏运营者的运营成果,并对游戏内虚拟道具的成交机会造成实际损害,足以认定商家与游戏运营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2]

2、商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具备市场交易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只要经营者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均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利用第三方网站/软件向玩家提供游戏虚拟道具代充服务的商家,其经营模式与内容直接将游戏内玩家资源、游戏价值作为自身的经营基础和营利来源,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游戏运营者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经营收入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妨碍、破坏了游戏运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减损了游戏运营者通过销售游戏内付费虚拟道具获得的营业收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游戏运营者合法权益受损

游戏运营者通过自身合法运营、优化以及宣传游戏,使游戏取得一定知名度,收获较大数量的玩家群体,建立了在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并通过销售金币、角色、武器、皮肤等游戏虚拟道具获得经济利益。以上游戏运营者通过游戏经营在游戏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向玩家提供第三方代充服务,以极低的价格使玩家获得游戏内付费虚拟道具,一方面,将导致游戏虚拟道具的销售额下降,减损游戏给游戏运营者带来的营业收入,增加游戏运营者对于玩家充值途径的技术检测成本,妨碍、破坏游戏服务的正常提供,损害游戏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因购买商家提供的第三方代充服务,该些玩家无需通过合规充值途径即可享受其他付费玩家所享有的游戏功能以及体验,会影响游戏公平性,降低游戏内玩家粘性,严重损害了其他付费玩家的合法利益。并且,如对商家上述侵权行为不加以规制,也将损害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



三、维权建议


在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服务过程中,商家未经授权,擅自向玩家提供游戏虚拟道具代充服务并以此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购买该代充服务并违规获得游戏虚拟道具的玩家,也违反其与游戏运营者之间签署的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构成服务合同违约。作为权益受损方的游戏运营者,笔者建议:

1、技术层面上,完善自身对游戏黑灰产的监测与预警技术,及时修复可被第三方用于代充游戏虚拟道具的软件漏洞;

2、游戏运营中,适当发布针对第三方代充游戏虚拟道具等游戏黑灰产的打击公告和违规玩家惩罚名单,警示潜在侵权人;

3、维权措施上,可选择向侵权商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如侵权行为程度严重、影响恶劣,游戏运营者可考虑自行或者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侵权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

[1]参见《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4.16条,网址:https://game.qq.com/contract.shtml;《创梦天地用户协议》第5.16条,网址:https://www.idreamsky.com/3472.html?type=agreement;《米哈游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第十条第5款,网址:https://sr.mihoyo.com/terms/user;《莉莉丝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5.5条,网址:https://www.lilith.com/termofservice?locale=zh-CN。

[2]参见《4.26特辑丨利用第三方软件代充游戏币构成不正当竞争》,载于微信公众号“成铁第一法院”,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wcDl0c-yfBAwu71POsGN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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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余裕武、黎清锡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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