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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第4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4-06-26 09:53:44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4年6月第4周(总第52期)的内容:




资讯类


2023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93.17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数值提高至39579.5元

【信息来源】“广州市统计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4-06-24

【原文标题】2023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原文链接】https://tjj.gz.gov.cn/stats_newtjyw/tjsj/tjgb/qtgb/content/post_9720205.html

律师提醒


TIPS

01

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统计局网站发布了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其中2023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8318元,即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93.17元(计算公式:158318元÷12个月)。


TIPS

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为此,根据上述最新数据,2024年6月24日及之后广州市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时,应当执行2023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8318元,即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基数为158318/12*3=39579.5元。




资讯类


2023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5701.08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数值提高至47103.25元

【信息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官网

【发布日期】2024-06-19

【原文标题】2024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年度统计资料发布计划

【原文链接】https://tjj.beijing.gov.cn/tjsj_31433/tjbmfbjh/ndtjzl_31437/2024ndtjzl/202401/t20240105_3527326.html

律师提醒


TIPS

03

2024年6月19日,北京市统计局网站发布了2023年人口与就业统计数据,其中2023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8413元。根据2019年8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按照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告》,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2023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8413元,因此,2023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701.08元(188413/12)。


TIPS

0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根据上述最新数据,2024年6月19日及之后北京市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时,应当执行2023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88413元,即月平均工资封顶基数为188413/12*3=47103.25元。


TIPS

05

“社平工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的重要参数,“社平工资”在各地的数据口径不一样,如广州取“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北京则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案例:终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可以集中安排休年假

【信息来源】“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原文标题】终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能否集中安排休年假?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AIfsRoduv8W1AxDO5OJ-Q

律师提醒


TIPS

06

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何时安排、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本案中,服装公司结合张先生劳动合同即将终止的实际情况,主动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安排张先生休年休假,安排的天数不少于张先生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无不妥。而且实际上,该期间张先生无需提供劳动,服装公司亦支付了正常工资。现张先生以未与其协商一致为由不认可年休假安排并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劳动者被电动车撞伤后造成工伤,可以主张误工费

【信息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6-12

【原文标题】劳动者被电动车撞伤后造成工伤,误工费还赔不赔?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HD_qjIYreuLK89Vx-7kBw

律师提醒


TIPS

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针对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通过相反解释可得出结论,即除了医疗费用外,其他损失具有“双赔”的依据。综上,本案例中根据在案事实,李某因伤构成工伤,对误工费,因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双赔”的医疗费用,故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作者丨黄梦燕、陈超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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