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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奖励假工资追偿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24-06-28 10:10:55浏览:

女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生育二胎的,在生一孩时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产假、奖励假工资,女员工碍于情面往往不会马上提出,直到生育二孩离职后才一并主张两次的产假、奖励假工资的差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种仲裁时效,此种情形如果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应当从女员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年,那么生育一孩期间的产假、奖励假工资则已过仲裁时效,如果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女员工只需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差额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产假、奖励假究竟应该适用什么仲裁时效?此前各地法院均有过不同认定的判决,争议极大。


近日,我们在办理一宗广州某区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了解到,该法院审理的涉及奖励假工资纠纷案件,在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认定上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根据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2024年涉及奖励假工资、产假工资的案件确有改判为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情形,但同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今年仍有判决认为奖励假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虽目前并无司法解释统一观点,但从目前趋势和各地司法实践来看,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更符合主流,日后法院将趋向于认定为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企业应重视女职工生育待遇并增强劳动合规意识,减少劳资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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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汤嘉丽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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