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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4-07-09 11:37:48浏览:

2023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2024年年初,“两高”又就《醉驾意见》发布了理解与适用,便于规范及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裁量尺度。这是此前的《醉驾意见》发布十年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改,针对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吸纳、修正。在前后两次的意见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作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的从重处理情节,未发生改动,本文拟就该情节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公安机关的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执法规范的要求,是认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前提条件


公安机关设卡查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执勤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明确要求。例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此外还规定,交通警察在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定,如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

实践中,基于查处压力、执法便利等因素考量,交警未能严格按照规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媒体报道,2023年4月16日凌晨,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起交警隧道内查酒驾被网约车撞飞事件,引起网络热议。这是典型的交警违规执法引发的事故,由于违规在先,交警遭致的伤害反而未能引起网友的同情。无独有偶,2023年11月30日,广西贺州通报“执勤交警用警棍击倒过路电动车”,更是典型的暴力执法行为。笔者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曾遇到交警在右转专用道处设卡查酒驾,显然亦是不符合执法规范的行为,只不过由于现场灯光充足,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实上,对交警道路执勤而言,程序正当的重要意义在于尽可能地确保所有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及时准确地知晓道路查车的情况,从而能够提前有所预判确保行车安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往来车辆均能注意到交警设卡的标示,并按指示停车接受检查为理由,来论证交警的执法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查处人判断错误。我们认为,交警的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在大量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广泛总结制定出来的实操规则。规范本身已经包含了对执法过程中路面复杂情况的预判,要求执法机关尽到充分的提示,防止因提示不足导致执法程序上的瑕疵。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广大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交通执勤,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路况变化及形形色色的驾驶人,即便查车现场的卡岗设置能够被其他往来车辆看到,并不能以此弥补交警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故此,在公安机关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执法规范等严格执行检查任务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以此对被告人从重处理应慎重把握。



二、被告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是认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主观要素


 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在公安机关的检查行为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还要探究被告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醉驾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只是短时间不配合呼气检测、不摇车窗、拒绝呼气检测,最终又配合呼气检测或者提取血样的,不宜认定为逃避、阻碍依法检查。”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由于醉酒后辨认、控制能力下降等原因,无意冲过了卡岗,在后续的执法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亦不宜认定为逃避依法检查。是否具有逃避的故意,可结合现场监控录像、交警执法记录仪、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结语 


根据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危险驾驶罪是上一年度法院结案数量排名第一的刑事案件类型,累计达到33.3万件,相信醉酒型危险驾驶又在其中占据了绝大比例。危险驾驶罪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出于繁简分流需要,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以速裁程序审结。危险驾驶罪虽小,但背负上犯罪记录,还是会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每个案件中审慎把握从重处理情节的适用,保证被告人罚当其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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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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