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股权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财产类型。实践中,由于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鉴于公司股权兼具人身及财产属性,对公司持续与稳定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权分割较于一般财产分割而言往往更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股权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股东的非财产权利即股东资格。
在公司章程并未特别规定股东资格取得方式的情况下,配偶方能否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获得该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资格?
配偶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取得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该观点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上的主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持有公司股权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取得股权的财产权益,但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共有制取得的股权并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其配偶想成为公司股东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此时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部分亦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其在成立之后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允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因此,离婚案件涉及股权分割问题的,配偶是不能基于共有股权分割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在公司人合性与配偶身份关系之间做出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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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作者丨陈蕊伶、冯静雯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