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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审查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4-07-16 09:45:54浏览: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因其证明对象涉及专业性知识且多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在刑事证据审查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以期对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前置问题:鉴定意见审查的基础材料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需综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相关基础材料进行。在进入正式审查环节前对相关基础材料是否全面进行审查,一方面便于第一时间发现遗漏基础材料的情况以尽快联系办案机关补充提供;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汇总后续鉴定意见审查中需要用到的可能散落于各卷中的零散材料,提高正式审查时的效率。一般来说,鉴定意见审查的基础材料除鉴定意见书外,主要还包括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资质文件、鉴定人员资质文件、鉴定材料(检材)、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的讯问笔录,等等。



二、鉴定意见书审查相关问题


(一)鉴定意见书形式要素齐备性

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素是否齐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审查项目。依照该条规定,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素主要包括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等。此外,是否具有鉴定机构及2名以上鉴定人员的签章也是需要予以核查的形式要素,审查时应注意签名笔迹、印章印形是否异常。

形式要素的审查虽然较为基础,但实践中不乏鉴定意见书形式要素不完备的实例。比如,(2020)皖07刑终29号杨某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就以“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宋某某左肩胛骨骨折致伤方式的分析说明’仅加盖‘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无相关人员签名,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等为由未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

(二)委托人、委托日期

对于委托人和委托日期的审查应首先结合鉴定聘请书核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委托人、委托日期与鉴定聘请书载明的委托人、委托日期是否一致。其次,需要关注委托人是否为办案机关,并关注委托人是否是办案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如果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则应进一步关注委托鉴定是否依法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比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存在直接将当事人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予以使用以及委托鉴定未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批的情形。最后,需要核查委托日期、鉴定日期、完成鉴定日期的关系,关注是否存在先鉴定后委托以及鉴定所花费时间明显不合理的过短或者过长的情形。

例如,入库案例2024-02-1-231-001号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中,公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A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A公司自行确定的权重系数所作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蒋某的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92万余元,法院后以“该鉴定意见是A公司自行委托某会计事务所作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应基于国家职权而启动的相关规定,蒋某及其辩护人对此鉴定意见亦不认可”等理由未采纳该份鉴定意见。

(三)鉴定机构、人员

鉴定机构与人员部分的审查同样首先应核查鉴定意见书所载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鉴定聘任书、资质文件、签章是否一致。其次需注意对如下角度的核查:第一,鉴定机构、人员的发证机关是否为法定有权发证机关;第二,鉴定期间是否位于资质有效期内;第三,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资质文件规定的鉴定范围;第四,鉴定是否依法应当配备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是否具有相关实验室资质;第五,鉴定能力年度验证是否通过;第六,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第七,是否存在2个以上鉴定机构同时就同一事项受托鉴定的情况;第八,是否存在缺乏合理理由的跨行政区划委托鉴定机构的情形;第九,鉴定人是否均实际参与鉴定,该事项可通过当庭询问鉴定人等方式判断,如果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时对于鉴定意见相关内容表现出明显的不熟悉,则不能排除其只是“挂名”而实际并未参与鉴定的可能。

例如,入库案例2023-03-1-404-028号杨某某受贿案中,杨某某以出售字画仿品的形式收受贿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了具有书画鉴定资质的专家出具价格认定意见证明字画真伪,后法院以“价格认定中心并无对字画真实性鉴定的资质和能力”等理由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书画重新进行真伪鉴定。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审查需要注意如下角度:第一,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结论的作出是否附条件、有保留;第二,鉴定结论是否与委托事项相对应,是否存在超范围鉴定以及遗漏鉴定的情况;第三,需要进行前置性鉴定的事项,是否已经进行相应前置性鉴定,比如名贵书画价值评估前应对书画真伪进行前置性鉴定;第四,鉴定结论是否已经依法告知相关人员,被告知人员是否存在异议;第五,鉴定结论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就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的,多份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比如,(2018)宁03刑终105号马某甲、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中,证明被害人马某乙涉案外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中明确注明“该例未作尸体解剖,死因为推断性死因,鉴定意见仅供参考”,鉴定结论为“涉案事故与被鉴定人马某乙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5%—12%。仅供参考”。法院以该鉴定意见缺乏明确性为由未予以采纳。

(五)鉴定过程与方法

审查鉴定过程与方法时,应注意如下方面:第一,鉴定意见书是否完整明确地对鉴定过程与方法进行了介绍,实践中存在对鉴定过程与方法概括介绍或者不介绍的情形;第二,对于鉴定过程的描述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第三,鉴定所适用依据是否全面,是否与鉴定事项性质相匹配,是否在鉴定期间仍然具有效力;第四,鉴定的过程是否严格按照相关鉴定规范进行,是否符合专业判断规则,是否符合日常逻辑要求,是否立足于客观事实。

例如,入库案例2023-06-1-177-002号黄某故意杀人案中,对死者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黄某作案的最有力证据。该案提起公诉前针对刘某死亡时间共做过3次鉴定,第1、3份鉴定意见推断刘某死亡时间为12小时左右,第2份鉴定意见推断的死亡时间与前2份鉴定意见相差仅1小时。该案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根据尸冷推断死亡时间时,未考虑死者当时赤身裸体、大量失血并置于非木质地板上等影响尸冷的重要因素”“第一份鉴定意见记载,死者‘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圆形散大,直径约0.5cm’。根据法医学文献,上述尸体现象应分别出现于死后2—3小时以内、1小时以内和4小时以内。这些尸体现象与上述鉴定意见称被害人已死亡十余小时相矛盾”,后法院将“公诉机关及鉴定人员对尸体特征与鉴定意见推断的死亡时间存在的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作为判决黄某无罪的重要理由之一。

(六)鉴定材料(检材)

鉴定材料(检材)的审查需要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是否遗漏重要检材,包括遗漏鉴定前已经形成但未提取或未移送的检材,以及鉴定后新出现及新发现的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新检材;第二,检材来源是否真实;第三,检材的提取、保管、流转过程是否清晰且合法;第四,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性是否得到保证;第五,检材本身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例如,入库案例2023-03-1-167-008号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提供关于桩基工程混凝土用量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虚增混凝土用量的事实。但该份鉴定意见“依据的科晟公司单方提供的《江西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对账单》,相关数额未经九江德恒公司与黄大正方的双方确认”“鉴定意见出现两种虚增混凝土工程造价,一为2644783.94元,一为1621713.10元”“根据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在对送货单小票核实基础上确认签署的《水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量签证单》,涉案工程的混凝土用量为16148.12立方米,德恒公司已依据送货单小票支付了相应款项,因原公诉机关未提供签证所依据的送货单小票,致使无法通过与送货单小票的比对来甄别真伪;而在卷的送货单小票亦系科晟公司单方提供,不仅不能与签证单一一对应,而且鉴定机构鉴定时也未依据该小票”,故而法院以“鉴定依据不合理、鉴定意见不确定”为由未采信该份鉴定意见。



三、其他相关问题


除前述各审查角度外,是否存在鉴定人应当出庭但法院未通知出庭或者鉴定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情况,鉴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关注。

鉴定意见虽然涉及专门性问题,但其证明过程仍然遵循基本的逻辑规律,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鉴定意见对于专门性问题的证明与运用证据对不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普通事实的证明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因而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矛盾,应明确提出并在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予以解释,但同时也要注意区分证据瑕疵和导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缺陷,避免在细枝末节问题上过分纠缠。前述审查角度的概括仅仅是在不考虑个案特殊性的情形下对审查大致方向的勾勒,在具体的审查工作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特点调整确定具体的审查方案,因案而异,因证而异,以实现审查速度与质量的合理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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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韩亮、王浩天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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