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一、新《办法》规范了政策保障对象的称谓,扩大了可参保的“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范围
广东省早在2021年出台实行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政策《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但该《办法》并未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固定称谓,而是以“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这一概括性称谓称呼该特定群体。
而此次实行的新《办法》则是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原《办法》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的称谓修改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且在原来8类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和“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等两类参保群体,规范了政策保障对象的称谓,扩大了“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范围。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特殊劳动者,企业可以依据新《办法》为其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以便发生工伤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
二、新《办法》明确规定将一般劳动者违规改办单项工伤保险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的险种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伤保险只是其中的一个险种。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有权享受全部社会保险险种的待遇,不仅仅是工伤保险。
许多企业认为社会保险等于工伤保险,是因为在实践中工伤保险与员工工伤挂钩,系社会保险里面最为常见的险种。而新《办法》正是就“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单个险种的相关规定,于是出现了部分企业试图将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一般劳动者违规改办成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特殊劳动者,试图以此逃避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情形。
为此,根据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存在上述违规改办单项工伤保险的情形,此类违法参保线索情况将抄送社保征缴机构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且还可能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
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通过挂靠代缴工伤保险等违法方式为相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为不符合新《办法》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经核实,将按规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涉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即使新《办法》规定了允许企业为特殊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的单项参保,但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就此逃避或免除为一般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一般劳动者缴纳全险种的社会保险。
三、新《办法》建议企业可以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
企业之所以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纠纷频发,就是因为企业在聘请“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就业时,无法像聘请一般劳动者那样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没有书面协议可以依据。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鼓励企业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签订协议后,如果后续双方因为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产生纠纷的,该协议还可以成为双方解决纠纷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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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梓琪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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