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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第3周丨广悦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4-07-17 09:45:52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4年7月第3周(总第55期)的内容:




资讯类


人社部发布最新31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发布日期】2024-07-05

【原文标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4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fwyd/202407/t20240705_521646.html

律师提醒


TIPS

01

2024年7月5日,人社部发布最新31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24年7月1日)。


TIPS

02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应关注各地最低工资的调整。




典型案例


朝阳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7-09

【原文标题】混同用工、众包用工……朝阳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TgmcfMkkus0m2zLwvfQxA

律师提醒


TIPS

03

典型案例中的以下裁判观点值得关注:


(1)案例1涉及多家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三家公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通过电子邮件与劳动者联系,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无法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工作人员所属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综合案件事实查明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三家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并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案例2涉及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工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因其经营困难,将陈某退回至派遣单位,但未就主张举证,且该退回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故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到退回通知后,未核实退回原因,亦未给陈某重新安排工作或支付相应生活保障,而是径行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例3涉及新业态用工层层转包的用工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接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应由其员工自行承担相关工作,现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将相关工作再次转包,但未就主张提交证据;且从劳动者举证方面看,某网络科技公司确对配送工作和配送人员进行管理。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形下,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对其抗辩意见承担证明责任;该公司未能就此举证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4)案例4涉及通过关联企业交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认为,某软件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虽然分别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存有关联关系,在田某任职期间,非因其个人原因,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田某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田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案例5涉及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义务。法院认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分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再将项目转包给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转包单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叶某实际系某工程公司招用的农民工,但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叶某主张的工资系农民工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明确,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6)案例6涉及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对于用工费用分担无约定,根据过错共担责。法院认为,虽然派遣员工的劳务实际由用工单位受领,用工单位承担员工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但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某商业公司必然应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负担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费用。派遣单位作为专业机构,理应就内部事项与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专业且负责任的约定,同时亦应就未与用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承担一定经营风险。故法院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对于王某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均有过错,应当共同分担相应费用。




典型案例


广东人社发布案例:员工自愿放弃休带薪年休假,不可要求“折现”

【信息来源】“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7-12

【原文标题】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可要求“折现”吗?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XhESUqFW8l1EIddxpMGfA

律师提醒


TIPS

04

单位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时,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申请,单位仍负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如果单位已主动安排而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的,职工无权再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作者丨黄梦燕、陈超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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