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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生效,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刑事风险探讨

发布日期:2024-07-23 09:35:24浏览:

一、引言


2023年岁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通过并发布,引发了工商业界、司法实务界等的强烈反响,探讨、学习、交流之声不绝于耳。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业界再次掀起了一波学习热潮。这是自2013年以来,《公司法》最大规模的修订,许多原有制度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关注及争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完全认缴制变成了限期认缴制, 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限于篇幅,本文将以有限公司为例,围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变化,探讨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



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沿革引发的刑法规制变迁


纵观几次公司法的修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由严格到宽松,再由宽松到严格的过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最初的严格实缴制,到一定比例的实缴制,再到完全认缴制,到最新的限期认缴制。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公司法》中,确立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除了必须实缴的特定公司类型(如小额贷款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对注册资本不设起点、不设期限,迎合了彼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滚滚浪潮。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批批注册资本畸高、认缴期限畸长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中,注册资本也失去了从外观上初步判断一家公司规模和资金实力的作用。

作为最后手段,1997年《刑法》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便确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配合规制股东的出资义务,保障公司注册资本充实。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制的是,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制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伴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完全认缴制的落地,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发布并施行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在上述立法解释的精神下,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就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公司法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四是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公检法内部之间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上述解释和文件的出台,基本标志着《刑法》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入了近十年的沉睡模式,此后司法实践中鲜有听闻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这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中可见一斑,案件数量确实屈指可数。



三、新公司法生效后,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可能面临的新变化


随着新公司法的生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细则也逐步落实。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设定了三年的过渡期,针对新公司法生效前设立的有限公司,如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可以预见的是,在刑法层面,原有的立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新法带来的变化,再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限定于完全实缴的公司难以起到规制作用,后续很可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即便相关立法解释作出调整,针对调整前的注册资本不实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为稳妥起见,新公司法生效后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仍然应当避免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新公司法生效前已经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细化要求,在过渡期内逐步将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调整至符合新法要求的范围内。



四、结语


 过去十年以来,旧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实行了最宽松的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大大降低有限公司注册门槛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的现实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生效,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趋于严格,刑法层面的配套保障亦很有可能作出相应调整,作为实务工作者,我们会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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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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