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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丨同居伴侣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4-07-25 09:46:24浏览:

有两个印象深刻的爱情故事。


第一个故事,两位老人均已丧偶,晚年相遇,携手共度了20年。碍于子女的情面,他们没有选择结婚,只是共同居住。奶奶负责了一日三餐,在爷爷生病的日子里,一直由奶奶照顾。爷爷去世后,爷爷的女儿要求搬进来,再过了一段时间,爷爷的女儿以希望换房为由,要求奶奶搬离。奶奶说,她不想和爷爷的女儿争财产,说出去,不好听,但她真的想在这套房子,住到百年归老。


第二个故事,她照顾了生病的她十多年。她以为,每周与爱人一起到爱人父母家吃饭、聊天,已是得到家人的认可与祝福。但当爱人离世,爱人的父母报警,要求她搬离。


有人说,爱情是甜的,婚姻是苦的。有的人,想尝,却尝不到婚姻的苦。没有领取结婚证,原因很复杂,但无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没有生育子女,那么可由兄弟姐妹的孩子,侄子、侄女、外甥子、外甥女代位继承。


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没有婚姻关系,是不是意味着,同居多年的恋人,没有继承权,就只能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命运了?答案是否定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同居伴侣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酌情分得遗产权”。如果被继承人事先立有遗嘱,一般是听任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除非遗嘱无效),定向传承。



一、同居伴侣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立法现状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目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的进步之处在于删除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要求,因为在国家扶贫低保社会福利制度的兜底保障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是较为苛刻的。


一方面是立法的模糊,对于何谓“扶养”,何谓“扶养较多”,“适当”的遗产适当所指的比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另一方面是同居伴侣这样的家庭关系较为新型,没有血缘、宗族维系,同居伴侣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就遗产继承问题容易发生纠纷,以上原因共同造成同居伴侣能否酌情分得遗产,争议非常大。



二、司法实践中,同居伴侣酌情分得遗产存在的四重困难


首先,同居伴侣一方举证责任较重,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支持。

同居伴侣一方,主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难度较大,有很多模糊的空间。例如在第一个案例里,双方主要依靠爷爷的工资生活,但奶奶也有自己的工资,因此难以说明一方需要依靠另一方的经济扶养。由于双方年纪都较为年长,聘请了钟点工帮忙,那么提供主要劳动照顾的,则难以认定为同居伴侣一人。至于陪伴照顾时间长短,双方感情情况,则更难以举证,要知道,如果双方共同生活,且退休没有工作,双方之间可能根本就不会打电话、不会互相发微信,如果使用现金,更是没有支付记录。同居伴侣之间没有结婚,本身有客观原因存在,如不想被人发现双方的关系,那么更是进一步增加同居伴侣一方的举证困难。

其次,认定遗产范围存在困难,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抑或是被继承人与同居伴侣的共有财产。举例而言,如同居伴侣同财共居,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显名一方意外去世。关于同居伴侣共同房产,一般情况是参照双方出资情况,按照双方贡献分别按份共有,如果无法区分双方出资情况,则每人各占50%,同居伴侣既可以尝试主张房屋是共同财产,还可以同时主张酌情分得遗产权,但如前一点所述,举证证明是共有财产,难度很大。

再次,同居伴侣非法定继承人,国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遗产登记制度,调查、保护遗产存在困难,缺乏程序性的保障。举例而言,在法定继承人已经依据公证书对房屋分割完毕,甚至是转手给案外人,同居伴侣方发现房屋被出售后追究责任。对于同居伴侣而言,如以继承纠纷起诉法定继承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遗产所涉标的房屋已经分割处理,遗产不存在被驳回,或无法立案。如直接起诉案外人,要求撤销,法院则可能以我方的酌情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尚未决定,不能直接起诉案外人。

后,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适当的比例是0?10%?50%?100%?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

同居伴侣能够取得的遗产的比例适当性非常模糊,比例能否达到与法定继承人一致并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能否全部归同居伴侣所有?在实践中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三、提前订立遗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同居伴侣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法律的倡导与推进,不知何时。酌情分得遗产权的适用前提是无遗嘱继承,提出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传承意愿固定,则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同居伴侣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争议。除了遗嘱以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其他的工具,设计专属规划。在故事的最初,如果老人可将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孩子,但同时为同居伴侣设置居住权,我想,奶奶后来可以过得,更从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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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作者丨胡帅、欧阳进潼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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