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青少年休闲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引发的退费争议也日益增多。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非理性消费退费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了60%。因此,此类案件的办理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一大重点。
近日团体标准《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提供了行为指南,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退费案件提供了参考。本文结合该团体标准及广州、北京、杭州等地互联网法院的典型司法判例,探讨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退费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监护人及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分配,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对于充值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的认定
根据目前的判例观点,在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退费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监护人)需初步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随后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不当消费。因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的首要问题是充值主体的身份确认。就目前司法案例中的认定情况,法院在确认账号是否为未成年人使用大致有如下几个判断因素:
1.交易时间和频次特征
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往往表现出特定的时间模式,如频繁在非学习时段、深夜、假期进行充值。此外,充值的频次和密集程度也可能超出成年人常规的消费习惯,未成年人可能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连续交易,尤其是在获得新的游戏权限或发现新奇的虚拟商品时,表现出冲动消费的特征[1]。
2.账号操作习惯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时的操作习惯,如游戏内行为、聊天记录等,可能展现出与成人不同的特征。例如,使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游戏技能水平与充值金额不匹配等,都可能成为判断依据。反之,若游戏内表现出较高的操作水平,同时在游戏内聊天中,时常出现与未成年人身份不符的婚姻、职场等话题时,容易被法院认定账号不属于未成年人控制。
3.未成年人本人陈述
未成年人的证词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法官要求未成年人出庭,其对网络服务的使用及充值行为的描述完整,以及对于网络服务的内容展现出较高的熟悉程度时,一般可以确认相关账号系未成年人本人使用。
4.技术手段辅助证据
人脸识别、实名认证信息与实际操作者的不符,或者通过IP地址、登录设备等技术手段追踪到的操作记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使用账号的间接证据。
5.游戏内容与未成年人兴趣相符
未成年人选择的游戏类型、角色或虚拟商品往往与其年龄相符,这也可以作为评估充值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个参考点。
目前法院观点也认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账号行为模式存在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情况的反证时,未成年人乙方应当积极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纠纷典型案例7中,法院因未成年人一方未能在账号使用模式存在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的情况下积极举证,而驳回了未成年人一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因此,就未成年人充值身份的确认,法院也会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分配举证责任。
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扮演关键角色。在目前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识别及监控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对应责任。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以下法定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在已经知悉用户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消费风险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未执行实名认证或未接入统一认证系统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实施实名认证制度或未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能够使用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充值和消费,将被视为未尽到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2]。
2.若企业业务涉及到跨境传输个人数据,需要注意些什么?
即便识别出用户为未成年人,但未实施有效的防沉迷系统,导致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游戏并进行大量充值,或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限制其充值金额,例如单次充值和月充值超过规定上限,应承担主要责任[3]。
3.未响应监护人请求
在监护人提出查询、限制或退款请求时,服务提供者未能积极响应或故意拖延,使得监护人无法有效介入管理,导致损失扩大,也可能被视为存在重大过错。
三、对于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认定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监管中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若疏于监督,协助未成年人规避实名认证或防沉迷相关措施的,或在已经具备条件和机会去预防或减少未成年人非理性充值行为,但未采取行动时,将被视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或在未成年人充值中承担主要责任。
1.监护失职
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放任未成年人自由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设备和账户,且未采取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设置支付密码、启用家长监控功能等。[4]
2.协助规避防沉迷
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存在时间或消费限制,却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系统,比如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注册账号、解锁限制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5]
3.放任未成年人知晓支付密码、忽视消费提醒
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使用其手机,且未设置支付密码或放任未成年人知晓支付密码未采取对应监护措施[6],或在收到游戏公司或支付平台发送的消费提醒后,监护人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未成年人继续充值,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4.反复犯错或严重过错
如果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多次发生的非理性充值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或者其失职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
四、责任分配比例的参考标准
《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责任承担比例标准:
1.未接入身份认证系统或未执行充值限额时,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
2.防沉迷措施到位但监护人有帮助绕过限制[7]等过错的,服务提供者依据防沉迷有效性承担30%—70%责任,监护人承担其余责任;
3.防沉迷措施到位但监护人未尽责的[8],服务提供者同样按30%—70%建议比例担责,监护人负责剩余部分;
4.存在多重过错或加重情节,过错方依情况可能承担更高比例乃至全部责任,取决于对方过错程度。
上述标准,也基本与目前的案件判决结果能够对应匹配。
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退费案件的处理,是法律、技术与社会责任交织的复杂议题。相关的团体标准、合规指引等文件及相关司法判例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框架。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期待形成更为科学、公正的责任分配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注释:
[1]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8803号判决
[2]广州互联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八
[3]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纠纷典型案例6
[4]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纠纷典型案例9
[5] 如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2324号判决
[6] 如广州互联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七
[7]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提供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提供已完成实名认证的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帮助未成年人通过人脸识别等身份核验机制。
[8]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存在绕过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的,如未成年人使用爷爷奶奶等近亲属或 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未成年人与其他 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等;(2)监护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介绍
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为广悦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注在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广悦主任杨杰律师以及多名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员共计20余人组成。
团队自成立以来,为国内外超过100家上市公司、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以及传统行业向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提供包括数据合规、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数字产品合规评估以及争议解决在内的创新型法律服务。
团队多次荣获钱伯斯、ALB、《商法》、The Legal 500、Asialaw 、Legalband等国内外法律评级机构的青睐与推荐。现服务客户包括腾讯微信、阿里巴巴、广汽埃安、维他奶、视源股份、华泰期货、蓝月亮等。客户行业覆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金融、医疗、汽车、消费、媒体、科技等领域。
作者丨张昌倩、钟宇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