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还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福利。近年来,以谷歌为代表的科技巨头屡次因涉嫌垄断行为而吸引了各地监管机构的目光,并接受了相应的调查和处罚,尤其是欧盟对谷歌的多次重罚,使得这一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上周,谷歌再次因其在广告技术领域的市场行为被裁定违反了反垄断法,这为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最新的案例依据。适逢我国《反垄断法》修正满两周年及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施行之际,本文尝试通过分析近期备受关注的谷歌垄断案,探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标准,并结合相关实践为境内外企业提供相应合规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行为的前提,因此首先需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欧盟《反垄断法》第102条,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能够在相关市场上以独立于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方式行事的地位”。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是衡量市场支配力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超过50%的,即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谷歌案中,根据已公布判决书披露的调查细节,谷歌的主导地位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受到挑战。2009年,美国民众日常80%的搜索查询都是通过谷歌,而这个数字仍在不断增长,至2020年,这一比例已接近90%。而在移动设备上,这一比例甚至接近95%。
2.进入壁垒
如果市场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例如高昂的初始投资成本、技术壁垒或专利保护,现有企业更可能维持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调查细节,谷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并不是偶然,其在前期投入巨量资金与人力,雇佣了数千名高技能的工程师,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并做出了精明的商业决策。这帮助它成为了行业内质量最高的搜索引擎,并赢得了数亿用户的信任。
3.市场竞争状况
市场上的竞争者数量及其市场份额也是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如果市场上缺乏有效的竞争,支配地位的认定可能更为容易。本案中,相关数据显示全球排名第二的搜索引擎,即微软公司旗下的必应,在搜索引擎市场上仅拥有6%的份额,比谷歌少了84%。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地位排除、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欧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和判例,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排他性行为
企业通过签订独占协议、使用拒绝交易或限制性条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排他性行为。本案中,谷歌被指控其与浏览器开发商、移动设备制造商和无线运营商等达成了经销协议,通过支付巨额费用(通常是以谷歌通过设置默认搜索访问点查询所产生的广告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以换取其合作伙伴在移动设备或浏览器中预装谷歌搜索应用并排他性地使用谷歌搜索引擎。大多数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比如苹果的Safari)或预装在移动设备上的搜索小部件来访问谷歌搜索引擎,这使得谷歌在搜索访问点获得了“默认”这一优势位置。不仅如此,根据已达成的经销协议,其合作伙伴还同意不在其设备上预装任何其他搜索引擎。因此,美国的大多数设备都只预装了谷歌搜索引擎,这迫使谷歌的竞争对手只能另寻其他方式来获得与用户的接触机会。
2.搭售或捆绑销售行为
企业通过将其主导产品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迫使消费者购买他们不需要的产品,从而排挤竞争对手。在该系列案中,谷歌被指控将其搜索引擎与Android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此扩大其市场支配力。
3.价格歧视或掠夺性定价行为
企业通过在不同市场或客户群体之间实行不同的价格策略,或在短期内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以排挤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不仅会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还可能在长期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该案的最新进展
1.案件细节
2024年8月5日,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在美国司法部(DOJ)针对谷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裁定谷歌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该案源于DOJ于2020年向谷歌提出的一系列指控,其认为谷歌的行为构成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干预。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法官阿米特·梅塔(Amit Mehta)在判决中写道:“法院得出以下结论:谷歌是一个垄断者,它的行为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Mehta指出,谷歌仅在2021年就支付了263亿美元,以确保其搜索引擎成为智能手机预安装以及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并保持由其主导的市场份额。他补充道,“谷歌当然意识到,失去默认设置将对其利润造成极大影响。例如,谷歌预测失去Safari默认设置会致使其查询量大幅下降,并将直接导致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损失。”
具体而言,该法院认为:(1)通用搜索服务和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存在相关的产品市场;(2)谷歌在这些市场上具有垄断权;(3)谷歌的经销协议是排他性的,具有反竞争作用;(4)谷歌没有为这些协议提供有效的反竞争理由。另外,法院还发现谷歌通过收取高价广告费用来行使其垄断权力,这使其获得了极高的垄断利润。据披露,其广告收入在2014年达到了近470亿美元。到2021年,这一数字翻了3倍,超过了1460亿美元。相比之下,必应在2022年创造的广告收益还不到120亿美元。
2.相关法律依据
该案主要的法律依据为《谢尔曼法》第2条(15 U.S. Code § 2),该条款在先前的美国诉微软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253 F.3d 34, 50 (D.C. Cir. 2001))中也得到了援引。其明确禁止企业存在“垄断化”行为,即任何企业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家交易、排他性协议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或维持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将面临法律制裁。
3.潜在影响
这一裁决可能导致谷歌在搜索引擎业务上进行结构性改革,甚至被迫将这一业务剥离。此外,这一裁决为其他反垄断诉讼,尤其是数字广告技术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谷歌虽声明其将提出上诉,但这一裁决无疑加剧了其面临的法律挑战,并可能促使全球范围内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实施。
四、相关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与探讨,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几点企业合规建议:
1.建立完善的合规机制和内部审查程序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反垄断事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策略和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商业合同审查及管理系统
企业在与客户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确保合同条款不会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尤其是在自己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任何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通过支付巨额费用排除竞争对手。
3.谨慎使用捆绑销售策略
捆绑销售虽然有助于提升企业销售额,但在企业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这种销售策略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应谨慎考虑产品捆绑销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4.制定透明的定价机制
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确保其定价机制的透明度,避免通过价格歧视或掠夺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特别是在涉及不同市场和客户群体时,价格差异应有合理的依据。
5.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
当企业面临反垄断调查时,应当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结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需要结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与企业具体行为进行分析。通过谷歌垄断案可以看出,科技巨头因其本身所处行业的行业特性及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使得其行为更容易触发反垄断法的监管。该案判决不仅对进一步明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标准具有借鉴意义,也为境内外其他企业在市场操作中提供了重要的合规参考,同时也预示着未来可能出现的更为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环境中,应当加强对自身行为的审视,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而遭受重罚。
附注: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2条原文为,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or combine or conspire with any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to monopolize any part of the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10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1,00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10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作者丨陈明武、沈文慧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