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汽车品牌“宝马”因被曝光提车时要求加价的传闻引发消费者关注。有消费者反映,全国多地4S店出现大规模拒不交车的情况。据新闻媒体报道,多数消费者是在5月底、6月定的车,7月提车时被要求临时加价。4S店拒不交付的理由各不相同,对于一些已签订合同、交付定金的消费者,门店给出的回应是车停产或者产量减少。对于那些仅仅交了定金没签合同的消费者,门店则回应“总部审批没通过”等。
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企业交易,都有可能面临一方违约的情形,例如,在企业货物交易过程中,原材料价格难免会浮动,上下游供应商有时也会因为价格上涨拒不交付或者被要求临时加价,若无事先的准备,非违约方的损失将难以弥补,应做好如下风险防范:
1.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作方做好背景调查、履约能力调查,尽可能地掌握和预判合作方的履约能力,为后续签约做好前期调研以便决策
在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规的基础上,应审查对方是否有经营能力及不良记录,例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企业的注册资料、公司历史背景、经营状况等,也可以通过企业诉讼、破产等公共信息的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安全性。
2.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有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仅用“若一方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草草带过,但法律并不会具体到违约后需要赔付多少,当违约成本过低或可忽略不计时,选择违约就成了更“划算”的操作。本着促进交易、降低成本的考虑,一般还是应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为主,但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可操作性低,企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一方面可警醒对方,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情形,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减少败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具有可操作性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两者并不完全互斥,如果两者并存时,法院通常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来判断能否并用,不会允许一方从中额外获益。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或另外提出赔偿损失,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的,则主张损失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一般情况下,为防止各方对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产生争议,交易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后增加类似条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甲(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方有权在违约金外,另行要求甲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当无法履行合同时,应辨别具体原因,当事人一方确实违约的,对方仍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因正常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升降,属于商业风险,双方均不能因此拒绝交易,但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此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违约情形发生后,部分非违约方会有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赔付的误解,随意放任损失的扩大,但非违约方也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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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汤嘉丽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