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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第4周丨广悦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4-08-28 10:17:56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4年8月第4周(总第61期)的内容:




资讯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4-08-05

【原文标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808/t0035_1426966.html

律师提醒


TIPS

01

2024年8月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TIPS

02

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的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TIPS

03

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次调整后抚恤金最低标准的,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961元的最低标准计发,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每人每月2047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TIPS

04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依法享受的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资讯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4-08-05

【原文标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808/t0035_1426965.html

律师提醒


TIPS

05

2024年8月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TIPS

06

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2023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TIPS

07

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自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按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的最低标准计发。


TIPS

08

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3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提前退休审批避免“唯档案论”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8-22

【原文标题】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mo0t6JKgB5obKtDj0xO6w

律师提醒


TIPS

09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是提前退休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对于符合退休条件和资格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的履职过程。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享受到应有待遇是该项制度设立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保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共同目标。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避免“唯档案论”。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案例:职工之间因工作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4-08-22

【原文标题】职工之间因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X29R7B9IZwpJm6FUbu4iQ

律师提醒


TIPS

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本案中,牛女士受到的伤害确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这就需要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刘先生与牛女士二人在报销费用时,因粘贴发票事宜发生争执,应属工作范围内的摩擦。此后,刘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情绪,对牛女士施加暴力伤害,牛女士的情况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因此牛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作者丨黄梦燕、陈超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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