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第17届夏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巴黎拉开帷幕。共有来自184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400名运动员将在549个奖牌项目上进行角逐。和刚刚落幕的巴黎奥运会相比,残奥会可能并不常为大众熟知,但对于众多残疾人运动员而言,参与体育运动对其实现身体机能康复,心理状态恢复,实现个人价值和实现社会参与方面均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的数据,我国目前有8500万残疾人,涉及到2.6亿家庭人口,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让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参与体育运动,实现身心健康和融入社会的目标,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我国残疾人体育的历史
早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正是在此种背景之下,基于学校、工厂、疗养院的残疾人体育逐步发展起来,当时残疾人主要从事的体育活动有广播操、拔河、篮球、乒乓球等项目。在此基础上,1957年,第一届全国青年盲人运动会在上海举办。同一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聋人体育组织,积极举办区域性聋人体育运动会,并在1959年举办了全国首届聋人男子篮球赛。可以说,全国性残疾人体育比赛的开展,推动更多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了残疾人体质,激发了残疾人社会参与的热情。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残疾人体育进入到高速发展的阶段。1983年,我国在天津举办全国伤残人体育邀请赛,1984年,在安徽合肥举办首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同年,中国残奥代表团首次赴美国纽约参加第七届残奥会,并实现中国残奥史上金牌“零的突破”。1994年,北京承办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即“远南运动会”),这是中国首次承办综合性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2001年,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权。2007年,举办上海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上海特奥会”)。2008年,举办北京残奥会。2010年,举办广州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广州亚残运会”)。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残疾人体育的发展是从举办大型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参与国际大型残疾人运动会,再到主办各类国际大型残疾人运动会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残疾人体育无论是在国内发展还是国际参与,其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提升。
二、我国与残疾人体育相关的法律规范
2007年,中国签字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于2008年5月正式生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具体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参与各项主流体育活动,组织并发展残疾人专项体育活动,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体育、娱乐、旅游场所,获得娱乐、旅游、休闲和体育服务,以及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和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系统参加这类活动。
为了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义务,我国于2008年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此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明确要求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并要求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上述法律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
除此之外,《体育法》中也明确了国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应当予以特别保障,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安全参加体育活动方面的义务。除此之外,《体育法》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据自身特点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而在2023年5月公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中,也对涉及残疾人体育相关的全民健身活动、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对于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律规范及保障的特点
1. 从立法视角上看,体现平等保护精神、鼓励相关主体积极作为
从立法视角上看,无论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还是《体育法》,对于残疾人体育都有针对性的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有关精神,既强调了对于残疾人参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权利的平等保护,也充分鼓励政府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兴办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开展残疾人体育和健身活动,设立残疾人体育运动队伍,举办残疾人体育赛事,参与残疾人体育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
2. 从侧重点上看,整体偏向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
从《体育法》的表述上来看,针对残疾人体育的相应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和第八章中,上述章节是分别针对全民健身和保障条件的专门规定。从《体育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当中来看,举办各类残疾人运动会被《体育法》归结为全民健身活动。与之对应,在《体育法》第四章和第六章,即分别针对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章节中,也并未作出关于残疾人体育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既是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考量后的结果,也反映出立法者对于残疾人体育的定位和侧重。
在实践当中,残疾人竞技体育主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管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设体育部,主要管理和举办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以及残疾人竞技体育国家队。中国残奥委会,则作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下属社团组织,负责举办残疾人体育赛事;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奥比赛,开展国际交流等工作。2020年12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实施了《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效力级别上看,《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非部门规章,而是由群团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当前残疾人体育在性质上,更加偏重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特点。
3. 从性质定位上看,更偏向体育事业
体育事业目前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当中,通常用于指代由政府兴办或主导的,面向群众广泛开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体育活动。如前文所述,无论是《残疾人权利公约》还是《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位阶较高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都首先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兴建残疾人体育活动设施、兴办残疾人体育活动方面的职责。这也导致了目前有关残疾人体育的法律规范都沿袭了将残疾人体育定位为体育事业的思路,最为直接的就是《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未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对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提供指导、支持、服务等协同措施的规定纳入其中。这既反映了《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因位阶不足而无法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也体现出残疾人体育性质定位上更偏向体育事业的特点。
四、展望与总结
根据《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白皮书,截至2021年,我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参与率已经上升至23.9%,且该数据在近年来增长十分明显。鉴于我国残疾人的总量十分庞大,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开始参与到各项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当中。同时,也仍有大部分的残疾人,并未享受到文化、娱乐、体育、旅游等各项服务。如何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增加残疾人体育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残疾人体育赛事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是我国残疾人体育面临的现实问题。正因如此,我们也期待在未来,各级政府、群团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能够在残疾人体育领域进行更多的探索,并将宝贵的经验上升为各项法律法规。广悦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关注相关领域最新的法律规范与行业实践,为大家带来我们的专业分析和解读。
参考文献:
1. 马宏俊.体育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2. 张勇,王瑞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
3.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主席程凯:努力让更多残疾人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4/n1/2024/0309/c458609-40192455.html
4. 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03/content_5676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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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龚祖聪、杨仑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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