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在房屋继承纠纷中比较少见,许多人对军产房的概念都比较陌生,本文将通过一个关于军产房遗赠纠纷的案例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军产房的性质及能否继承的问题。
案情概述
乔某与史甲是前任夫妻,双方育有一孩子史某。后乔某与史甲离婚后,与宋某再婚,双方未育子女。乔某与宋某再婚后一直居住在58号房屋,后乔某于2015年去世,因其生前是军队正师职离休干部,宋某凭去世离休干部的配偶身份,向某干休所购买该房屋,取得58号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其名下。
因史某与宋某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宋某于2018年8月20日留下一份手写遗嘱,约定将58号房屋属于其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北某(其朋友儿子)后,于同年12月去世。
关于58号房屋的权属,干休所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中记载:58号房屋系按照军队安置离退休人员政策给予乔某居住并由其个人承租。乔某去世后,按照军队的相关政策用乔某本人的住房补贴开以经济适用房价格来购买此房,未曾用到其配偶宋某的工龄和钱款。另外依照军队以及住建委的相关规定,若军人已故,可由其配偶来办理购房手续。后因该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受遗赠人北某与继承人史某无法协商一致,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从购房主体看,该房产虽是宋某个人所购买,但其是基于与乔某特殊的身份关系,才能购得此房,因此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主体应为乔某与宋某。再从购房出资来源看,购房款全额使用乔某名下住房补贴,因乔某前后有两段婚姻,其住房补贴应分成四部分计算:与史甲婚前18.92万、与史甲婚内11.8万、与宋某婚前6.47万、与宋某婚内7.96万。考虑到住房补贴转换为房产的巨大价值,优先考虑使用两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购买58号房屋。后经核算,该房出资,乔某占67%份额,宋某占13%份额,史甲占20%份额。又因宋某在购买该房屋的同时丧失了在其单位福利分房资格,且宋某与乔某生活30余年,应对其份额适当照顾。
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为房产份额不能单独以58号房屋属于乔某与宋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径行确认双方各享有房屋一半份额,而应该根据购房主体、购房出资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的份额。故改判宋某名下58号房屋由北某、史某继承所有,其中北某占49%的所有权份额,史某占51%的所有权份额。
笔者看法
首先,关于军产房能否购买,购买的对象面向谁的问题,我国《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作规定,购房者的身份,必须是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包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而宋某作为已去世离休干部乔某的配偶,自然是拥有购买军产房的资质。
其次,关于能否继承的问题,我国《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由于乔某已经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取得该军产房的房产权证,该房屋与一般房屋一样,具有了继承和买卖的功能。因此,宋某可将该军产房作为遗产指定遗赠人。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军产房如何分割暂无明确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来看,由于军产房的特殊性,即使该房屋是乔某去世后由宋某单独购买,但因宋某与乔某的特殊关系,在分割军产房的时候,应依法确认军人一方的份额。除确认军人一方份额外,还需考虑乔某生前的两段婚姻,其购房补贴涵盖了四个阶段,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当结合乔某各阶段婚姻的购房补贴及出资购房情况,将其前任配偶也拥有部分财产等因素考虑进去,而不能简单的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各占50%为由分割房产。虽乔某与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占的购房补贴份额不多,但也需考虑宋某为购此房放弃了本单位的福利分房资格这一因素,出于人文主义精神,适当调整宋某取得的份额,有助于平衡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军产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可以被购买,也可以被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只是分割时,需要考虑购房主体、出资形式、是否有约定等各种复杂情形。虽军产房也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笔者建议,由于军产房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在购买军产房后,尽快就分割形式及内容作出约定,有助于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更好的保护各方的财产权益。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期作者
作者丨胡帅、蓝淑祺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