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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家族丨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公司股权会导致公司性质变更吗?

发布日期:2024-09-05 09:05:07浏览: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明确一下,继承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继承人顺序,而遗嘱继承的灵活性非常大,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对于自己的遗产有自由分配的权利,所以对于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公司股权会导致公司性质变更吗?这个问题,可千万不要轻易下判断,至少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照法定继承作为判断前提。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肯定是被继承人的亲属。而被继承人之前作为股东,所投资的公司是中国公司,那么被继承人肯定是中国国籍。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5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换而言之,如果被继承人成立公司时是中国籍,在公司设立后又变更了国籍,公司的企业性质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除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上述情况做了约定之外,笔者并没有找到其他相关规定,然后却看到很多文章仅依据这一条,就判断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公司不改变公司性质。这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上述55条的规定的是成为股东后变更国籍的情形,而不是变更国籍之后才成为股东的情形,更何况并没有说到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从上面两部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已经是外国国籍,或者港澳人士,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投资,那么不管之前是不是中国国籍,都按照外商投资的情况来处理。但是我们这里说的继承股权,不算是初始投资行为,如果直接作为依据判断外籍人士继承股权后,公司变成外资企业也不太合适。

通过案例查找,笔者发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金军(JINJUN)、金杰妮等诉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中认为,“两上诉人是外国国籍,维克德公司是内资公司,但这并不影响两上诉人依法继承股东资格。由于两上诉人系因继承取得维克德公司股东资格,并未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该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故无需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更有意思的是,该案件一审二审的认定观点:

一审观点认为:

内资企业的股东是否可以变更登记为外国人,涉及到我国对外国人投资内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在金军、金杰妮没有获得批准文件前,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不会受理维克德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故对金军、金杰妮请求判令维克德公司和薛小钧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观点认为:

判断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是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的国籍无关。已入外国籍的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在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的情况下,该内资公司不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德国籍华人继承维克德公司股权,并不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因此,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其次,在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需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依据注册资金来源地判断是否为外资企业,在2015年 9月6日《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股权继承是否导致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回复中,常州市商务局回复书面批示为:“该公司已缴清注册资本,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地;按照相关案例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同样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13日的咨询回复中,也提到了应当以出资来源为准。

鉴于上面的各种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判断,在注册资金来源是境内情况下,曾经是中国国籍,现在变更国籍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不会变更企业性质为外资。

那么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呢?如果继承人自始至终都是外国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呢?

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5条关于国籍变更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企业性质的变更。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去世,继承人是外籍人士。鉴于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人格特殊性,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性质发生变更。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笔者在其官网上的公共咨询栏看到,工商局明确回复,外籍人士继承国内自然人独资企业,会导致公司性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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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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