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商标犹如企业的旗帜,代表着企业的声誉、品质和市场地位。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往往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然而,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的商标,企图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界定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具体而言,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体通常是与被抢注商标的所有者没有任何关联的个人或企业,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正常使用商标,而是通过转让、许可或诉讼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1.侵犯在先的姓名权
(1)使用他人本名: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的本名抢注为商标。例如,一些公众人物的名字被他人未经许可注册为商标。如果该公众人物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抢注其本名作为商标的行为就可能损害其在先的姓名权。比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字经常成为被抢注的对象。
(2)使用他人艺名或笔名:对于一些长期使用艺名或笔名且该艺名、笔名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的人,其艺名或笔名也受到法律保护。若他人将该艺名或笔名抢注为商标,就可能构成对其在先权利的损害。比如一些知名作家的笔名、知名艺人的艺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2.侵犯在先的商号权
(1)将他人企业的商号直接注册为商标:企业的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如果他人将某企业的商号直接注册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拥有该商号的企业,从而损害了该企业的在先商号权。例如,一家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餐饮企业的商号被另一家企业抢注为食品类商标。
(2)注册与他人商号近似的商标:抢注者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号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联想。这种情况下,即使商标与商号不完全相同,但由于相似性较高,也可能对在先的商号权造成损害。比如,某企业的商号为 “康美”,他人注册了 “康镁” 商标,在发音上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3.侵犯在先的著作权
(1)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图形设计等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他人在先创作了具有独特性和原创性的美术作品、图形设计等,并且该作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抢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一些具有独特设计的标志、图案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而这些标志、图案原本是由其他创作者设计的。
(2)将他人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中的名称或角色形象等注册为商标:一些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的名称、角色形象等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将这些名称或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可能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比如,一些热门小说中的人物名称、电影中的经典角色形象被抢注为商标。
4.侵犯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如果他人在先申请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且该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抢注者将该外观设计的主要特征或整体造型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就可能侵犯了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某款具有独特外观设计的电子产品,其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专利保护,他人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特点注册为商标,就属于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
5.侵犯在先的域名权
在互联网时代,域名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如果他人将与某企业或个人在先注册的域名相似或相同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网络搜索时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该企业或个人的在先域名权。例如,某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将与该域名相似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该公司的网站存在关联。
6.恶意攀附他人商誉
直接抄袭他人商标:抢注者完全复制或高度模仿他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排列组合等元素,使消费者在看到抢注后的商标时容易联想到原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试图借助原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来获取利益。例如,原商标是 “康师傅”,抢注者注册一个 “康帅傅” 商标,这种相似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两者存在关联。
7.前员工或合作伙伴抢注
曾经与商标所有者有过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的人,在知晓原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影响力后,利用这种特殊关系获取的信息,在原商标所有者尚未进行商标注册时,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例如,某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了解到的公司商标使用情况和市场影响力,抢先注册了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商标。
8.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
他人的商标在特定领域已经使用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进行商标注册,抢注者就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消费者很容易将抢注后的商标与原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比如,一家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面包店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另一个人在面包、糕点等类似商品上进行抢注。
9.在不同但具有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上抢注
即使抢注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完全相同的类别,但如果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抢注者也可能会进行抢注。例如,一个在运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在运动器材、体育用品等相关联的商品上进行抢注,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出现在运动器材上时,可能会联想到原来的运动服装品牌。
10.恶意囤积商标后择机转让或勒索
大量抢注后待价而沽:抢注者并非出于自己实际使用的目的,而是大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这些商标作为一种投资,囤积起来。等到原商标所有者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需要使用该商标时,抢注者便以高价将商标转让给原商标所有者,或者向原商标所有者索要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例如,某些人专门从事商标抢注活动,注册了大量的知名品牌的近似商标,然后通过转让这些商标获取巨额利润。
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本质与不正当竞争属性
(一)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本质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成果,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合法经营。恶意抢注者不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品牌价值,而是企图通过窃取他人的商标来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严重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
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抢注者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抢先进行注册,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和侵犯。
2.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之一,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份额。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抢注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权,使得被抢注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质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以为抢注者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抢注者存在关联,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必要性
(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得市场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影响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的商标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规制,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使企业能够安心经营和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
(三)保障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以不正当竞争之剑砍恶意抢注之棘
案例一:“小爱同学” 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详情: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 “小爱同学” 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 “小爱同学” 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 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 “小爱同学” 等 66 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 “小爱同学” 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 “小爱同学” 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
判决结果: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 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 “小爱同学” 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 “停止侵权” 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 “小爱同学” 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20 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 25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二:“碧然德”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详情:碧然德有限公司于 1966 年在德国注册成立,自 1993 年起在中国陆续注册登记了 “brita”“碧然德” 等多个商标,并通过代理商、成立全资子公司进行品牌销售与经营。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 2010 年注册成立,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宣传和销售其 “碧然德” 滤水壶、滤芯等产品,在淘宝网页使用 “德国碧然德滤水壶原装正品批发招商” 等文字介绍,在微信平台以 “碧然德” 的微信名称开设网店经营销售。该公众号经原告投诉被注销,但之后被告又更换名称重新注册进行销售。与此同时,被告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 “碧然德”“德碧然德”“brita” 等商标多达 21 项,还以其正在申请注册的 “德碧然德” 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请求宣告原告 “碧然德” 注册商标无效,并对原告正在申请注册的其他 6 项 “碧然德” 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均未获支持。后原告对被告 “德碧然德” 申请宣告无效,历经行政、司法程序最终获得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相关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其恶意抢注商标、滥用商标异议程序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30 万元、合理费用 50 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连续 3 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三:“爱适易” 商标恶意抢注案
案件详情:“爱适易” 是世界 500 强企业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旗下的食物垃圾处理器品牌。2010 年至 2019 年期间,王某某通过他自己控制的两家公司,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 48 个与 “爱适易” 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艾默生电气公司先后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等方式维权,在法院二审认定被告抢注部分涉案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申请注册 “爱适易” 商标。除涉案商标外,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裁判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控制的两家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王某某及两家公司停止抢注行为,赔偿艾默生电气公司 160 万元,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其中的 64 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六、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1.明确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标准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可以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认定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2.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可以考虑提高罚款数额、增加赔偿金额、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加大对恶意抢注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的黑名单制度
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的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抢注商标的个人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请商标注册、参与招投标等活动,提高其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二)加大执法力度
1.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需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知识产权、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往往与不良商标代理机构有关。因此,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代理行为。可以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不良代理机构进行曝光和处罚,提高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
3.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商标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增强其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三)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
企业是商标的使用者和所有者,要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商标预警机制等方式,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
2.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公众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要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可以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意识。
七、结论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研究和治理,努力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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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方洁萍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