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广悦专业研究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析:适用范围、数据资产会计处理适用准则和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4-09-23 08:40:04浏览:

重点概要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于数据资源相关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当前企业运用数据资源和参与数据流通有多种形式,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模式1:是将数据资源与其他的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其他的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在符合相关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企业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模式2:运用数据资源和技术为其他的主体提供服务的,如汇总、分析、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专业服务,在符合相关的确认条件下,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去予以确认。

不符合条件,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能回转重新确认资本化。

模式3:直接交易原始数据或者是加工后的数据。受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的法律法规约束,加之数据权属相关的基础制度要求,需要更多关注数据合规和数据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讨论数据资产化的财务问题。

对于直接交易的相关数据,企业应当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内容、交易合同的具体约定、权属的全部转移等条件,谨慎判断是否符合存货确认原则。

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企业数据资源可能属于无形资产和存货两类资产类别,分别简称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

关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确认前提条件包括:合法来源,充分授权,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可辨认性,能可靠计量,完善的数据内部治理机制等。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原则上以成本法初始计量,后续需要关注使用寿命、摊销、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问题。

数据资源存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必要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即使数据资源的现实估值高于成本,企业也不能以评估增值为由调增无形资产的成本和账面价值。

数据资产的确认问题,是商业、法律、财务相结合的技术问题。



一、背景


随着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演进,数字经济和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并持续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入变革,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日趋成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新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在今年初,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一《暂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有利于配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相关企业、数据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等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企业数据资源的有效运用和有序流通。在这一过程当中,民众对于企业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会计上的资产予以确认,作为哪一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的会计问题较为关注。在《暂行规定》中,对企业数据资源能否入表、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等给出了统一的规定和指引,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也有助于有关各方更好地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情况,为有关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及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的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二、暂行规定说明


接下来,我们就适用范围、不同场景下的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准则和操作指引来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适用准则

企业数据资源有多种的形成方式,例如从其他方获取、自行收集或积累等,在具体应用当中也有多种方式,例如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利用数据开发相关服务或产品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等等。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企业数据资源的运用方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会存在差异。在具体的实务操作当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于数据资源相关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暂行规定》对当前较常见的企业数据资源业务模式下如何会计处理,分别指明了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第一种业务模式是将数据资源与其他的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其他的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


例1,A电网企业在运营当中积累形成了用户、企业用电量等等相关的数据库,并研究形成了用电数据分析工具,可以通过季节、时间段、地理区域等维度的用电历史分析,形成对于未来用电趋势的预测结果。该数据库和分析工具可以用于设计合理的电力设施,配网调度等等,有助于企业自身去提升运营效率。那么如果说A企业的相关数据均是合法或经用户企业充分授权取得,预期能够带来经济的利益的流入,在符合可辨认性等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时借助完善的内数据内部治理机制,能够可靠计量相关成本。这个相关的数据库,分析工具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去予以确认。


例2,B电子商务企业基于充分告知并且取得用户授权,汇总分析用户的 APP 浏览行为和购买历史、用户所在地区,用户职业和生活习惯调查问卷等等数据,整合形成了智能推荐算法工具,用于向B企业的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和爱好的产品,从而提升了推荐的精细化、个性化水平。如果B企业的相关数据是在合规的基础上开发形成,并且符合了无形资产的非实务性、可辨认性等等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开发过程当中的相关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计量的前提下,B 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总结起来,第一种业务模式从会计上看,企业将此类数据资源用于内部用途,并通过与企业其他资源的结合,形成技术优势,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于内部用途的数据资源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对于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即使是可以用于内部用途,在会计上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第二种业务模式是运用数据资源和技术为其他的主体提供服务,如汇总、分析、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等专业服务等,形成其他主体所需要的新的数据,或是提供算法模型、搭建平台等等与数据相关的整体解决方案。比如分析结果、信用评级的结果,其中可能是通过调用数据接口 API的方式提供查询或者验证服务。在此类模式下,供需双方并不是直接转移相关数据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实时查询的方式去返回数据的分析结果,一般是按照次数、流量或者是使用时间来计费。我们称为数据服务。


例如税局可以根据电网提供的数据及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的比较分析,用以评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情况是否匹配。这过程本身不涉及原始数据的转移,而是基于其他方的需要去产出了新的分析结果数据,在满足了合法拥有或控制相关数据资源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且很可能流入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基于内部数据治理机制对该数据产品的成本实现了可靠计量,那么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去予以确认。


如果某企业在开发初期,明确了开发技术的未来应用场景(如提供智能工厂建设、城市数据湖建设等),对于其相关的数据资源,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确认为了无形资产,并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将有关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按照受益原则记录了当期损益,符合收入准则有关规定了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而对于其中不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则是记录了当期损益,做费用化的处理。


但如果在较早从事数据标业务时,前期开发相关的技术尚在探索当中,而且对应的工具市场需求难以预计等等的因素,相关的支出还不能够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的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从而在当期做了费用化的处理。在后续成功研究形成了相关的技术成果,所费用化的部分,不能重新计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这一原则与其他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从会计上看,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涉及到了对数据资源的利用,那么即便有关的数据资源并不符合会计上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等等,但是它的价值在获取的服务收入当中是可以得到体现的,这个相关的支出可作为服务成本进行核算。


第三种业务模式是直接交易原始数据或者是加工后的数据。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让数据资源而消耗的,例如直接交易转让有关的数据集、数据包等等,那么受到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的法律法规约束,加之数据权属相关的基础制度,直接转让有关数据是较为谨慎的,需要更多关注数据合规和数据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讨论资产化的财务问题。


从技术上看,出于对数据可控性、可用性的考量,直接转让的这种方式目前在实务当中是相对较少的。企业应当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以及企业自身的日常活动内容,持有相关数据的最终目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等等谨慎地判断。


在这个模式下,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企业把处理好的数据包转让,那企业是否在数据收集、处理和加工阶段就已经明确了数据的销售和使用场景,并将其作为“在产产品”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如果企业在前期没有明确的“产品化”定位,那么这些数据就不符合存货确认的条件。对于当期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已形成费用的部分,便不能再回转。而在开发前期企业往往难以让研发符合“产品化”的条件的。


如果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定制的,按需求方标准,处理数据或者开发平台工具等。在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过程中将形成的数据资源的控制权转移给需求方,经过验收后达标了才能够交付相关数据产品,收取合同对价。根据合同的约定,公司在交付了产品之后不能够保留有关的数据,也就是说他的预期利益将通过交付全部转让给客户,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转让、授权等等再次获得相关的利益。那么公司综合上述事实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将该数据产品作为存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了相关的收入。


例3,D公司专门从事语料的收集与加工,并且出售给从事智能驾驶等相关领域的科技企业。D公司基于对匈牙利小语种数据市场需求的判断,主动采集了匈牙利语种的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地区等等的场景下的语音数据,并且自行加工形成了相关的数据集,准备未来出售给有关的企业。那么在这个情况下,D公司在尚未签订有关的合同的时候,先行加工形成了相关的数据集,它的最终目的就是未来出售给客户。那么如果说这种业务模式本身属于公司的日常活动而且又满足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等准则规定条件时,D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存货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这样的市场策略制定,和市场可行分析准确性的要求是很高的。


从会计上看,如果说企业相关数据资源,它持有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对外出售,并且这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当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时候,企业是可以作为存货予以确认的。对于直接转让这种业务模式,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当前企业对于数据的直接交易以及会计量存货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受限于数据权属规则,因此在数据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等过程当中,不同主体对于数据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呈现出一种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一系列的特点,还会面临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等的法律要求的约束和挑战。所以数据资产的确认问题,是商业、法律、财务相结合的技术问题。


经过今年的探索和发展,《数据 20 条》当中提出了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支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制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随着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将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的生产、流通和价值发挥。从上述三种业务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符合了会计上资产的相关定义和确认条件时,在满足这些严格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数据资源是可以作为会计上的资产予以确认的。

(三)操作指引

具体到资产的类别的时候,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企业数据资源可能属于无形资产和存货两类资产类别。《暂行规定》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和存货的数据资源,结合数据资源的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等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指引。

无形资产的操作指引


1.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范,企业应将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数据资源的成本: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这可能包括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达到预定用途需要的一系列的工作,还可能会发生数据权属见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等相关的费用。


对于这些支出,如果它是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计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成本当中。


内部研发形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对于企业内部通过研究开发形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在会计准则中,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其成本是包括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应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中符合了资本化条件(资本化基础5条件,详请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是可以记录到无形资产成本当中的。


2.使用寿命和摊销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本身是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的。企业需判断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进行系统合理的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并对其应摊销的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的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从而不应做摊销。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地对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去做出了说明规范。那么考虑数据资源在运用过程当中,它是与应用场景高度相关的,而且一些数据它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数据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企业在估计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时需要额外考虑一些因素。《暂行规定》指出了企业在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的包括了数据资源的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以及同类竞品等等相关的因素。


例如E企业利用拥有的数据产品为客户提供产业链、供应链等等企业图谱的查询服务,该数据产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E企业将其确认为了无形资产。E企业根据历史情况、市场竞品、技术发展等等因素分析,发现该数据产品在未来的5年内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形成稳定的收入,该使用寿命是按照5年进行的参考估计。同时他还发现有关数据的时效性是逐年递减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对于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有技术等等无形资产的,可以采用类似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在综合判断之后,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选择采取年数总和法作为摊销的方法。


3.减值测试

形成无形资产后,企业需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尤其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等有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个方面企业需要去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还应结合数据资源的类型和特点,进行相应的减值会计处理。


例如由于技术更新迭代,某企业计划将于明年改用新的生产工艺,基于这个计划,它预计淘汰原来的生产工艺,那原来它所形成的相关的生产数据以及相关的数据模型未来将不再能够内部使用,处于被淘汰的落后技术形成的数据,估计对于其他的同类企业也不具有应用价值。针对该减值迹象,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后续计量时,还需要注意:企业要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合理估计,并持续关注减值情况。对于一些较为基础的数据资源,可能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其使用寿命可能相比更长。如果是用于营销推荐和政策风险管理等的数据资源可能时效性更强,使用寿命也相应更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而另一种减值情况,来源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现实估值,在形成时已经是低于成本。那在按成本法确认价值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如果后续评估价格高于它的成本,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能够以评估增值为理由去调增无形资产的成本和账面价值。后续评估价格的增加只能作为交易参考价或者融资估值、贷款信用等用途,不应以评估价格调整财务报表。


4.收入确认

利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去对客户提供服务。如果企业对于其提供服务所利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是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相应的摊销金额应当根据受益原则计入到当期损益或者是相关的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对于从客户处获取的对价金额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去确认相关的收入。


5.后续支出

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维护、安全管理等,若不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数据资源存货


1.数据资源存货的初始计量

在初始计量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成本确定的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相应的应用指南等等,就存货相关会计处理作出了全面的规范。企业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存货,并且按照成本去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企业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存货,同样也包括外购和自行采集自主研发,还有根据业务和市场需求对外购的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资源。


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或者半成品数据资源,采购成本是包括了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税费以及为了数据权属见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费用。


对于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它的成本包括了采购成本以及数据的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等的加工层面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后续计量

存货准则规定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时候,则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到当期损益当中。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数据资源的存货。


3.后续支出

对于数据存货的后续支出,如维护、安全管理等,若不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4.收入确认

在出售数据资源存货的时候,企业也是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去确认相关的收入,同时按照存货准则的要求,需要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其他确认问题


1.数据资源的估值与成本

即使数据资源的现实估值高于成本,企业也不能以评估增值为由调增无形资产的成本和账面价值。


2.数据管理体系

企业应构建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优化数据资源相关的成本归集与分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企业能够合理准确地反映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形成、使用和价值,为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结尾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发布,不仅为企业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也为企业在数据资产管理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对数据资源的合理会计处理,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数据资源的经济实质,发挥数据资源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提升竞争力中的关键作用。未来,随着数据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数字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会计准则和市场变化,提升数据资源的管理水平和会计处理能力,以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认识到,数据资源的处理不仅仅是财务问题,它还涉及到众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数据资源的收集、处理和使用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此外,数据资产的权责关系、价值评估、收益分配、销毁处置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明确和规范。企业应密切关注数据资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防范法律风险,以支持企业的稳健运营和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文作者

财税与清算领域介绍

财税与清算领域是由高级合伙人梁纪锋律师作为领域牵头合伙人所组建的一支极具特色的专业化且具有跨界资源整合实力,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私人订制个性化法律产品的专业团队。团队配置了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品牌公关顾问等,可在企业设立、运营、治理、清算、破产、重整中可担任多种角色,深耕民商事案件数十年,致力于打造“法律+账目+税务+刑事”四合一合规化法律服务品牌,一站式综合解决客户需求。


团队律师不仅做过大型国央企及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也担任过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经营困难企业的前端法律、财税合规化辅导顾问,指引、辅导企业进行破产风险隔离。



作者丨林苑君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