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继承是采用直接继承制度,即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团体可直接继承取得遗产,独立于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的缺失,使继承人在遗产管理分割中缺乏监管,极易侵害遗产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因此,遗产债务清偿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继承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民法典》新增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便是从制度根源上解决遗产债务问题,由遗产管理人代替继承人负责遗产债务清偿事宜,并赋予了遗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清算、编制遗产清册、整理并管理遗产、为保存遗产价值之必要处分、清偿遗产债务、分配剩余遗产等职能。
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债务清偿的基本顺序是什么?
1.继承费用与共益债务应优先清偿
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涉及全体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是遗产债务管理、清偿各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清偿顺序中应当优先支付、随时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该法第113条特别强调,破产分配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实施。因此,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在遗产分割前从遗产中提存。
2.为保障基本生存权益的债务优先于一般债权,比如必留份额、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额和酌给份额应优先支付。以及根据《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遗产债务可参照破产清算规定,列在普通债务之前清偿。
3.担保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之外有其他遗产足以清偿继承费用、共益债务以及保障生存利益的债务时,不能以担保物清偿。若其他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费用、共益债务以及保障生存利益的债务依然是优先受偿,如继承费用是整体遗产债务的处理费用,如果担保债权无需支付继承费用,则相当于继承费用由其他普通债权人分担,对普通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4.税收债务和普通债务为同等顺序
根据《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此处并无明确规定税款应优先于债务偿还,且国家财政承受损失的能力远超普通债权人,将税收债务与普通债务同等对待并无不妥。
5.惩罚性债务劣后清偿,包括侵权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
在遗产不足时,若惩罚性债务实际惩罚的并不是被继承人本身,而是其他的债权人,而被继承人因已死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惩罚性赔偿对于其来说已没有警示惩戒作用。因此惩罚性赔偿一般劣后于普通债务。
总之,遗产管理人肩负清点遗产、处理分割遗产以及遗产债务的职责,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对于遗产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应结合法律、社会风俗和人情德义考量处理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已故人士的意愿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确保遗产债务清偿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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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介绍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陈蕊伶律师、胡帅律师带领,汇聚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专业律师,以及搭建金融、财税、移民心理各领域专家服务平台,以专业和用心打造广悦家族办公室品牌。其成员深耕于疑难复杂家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家企风险隔离,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及执行落地,坚守法律匠心,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丨陈蕊伶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