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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07-30 16:25:20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本期你问我答:

转让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怎么交增值税?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21日

索引文号:国办发〔2020〕24号

【划重点】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7月28日

索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划重点】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7月28日

索引文号:税总办发〔2020〕35号

【划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复文书。信息公开机构应当自行或者按照承办部门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答复书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五种类型。


(二)法规部门审核。法规部门对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的答复文书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报批。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法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文书,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


(四)送达


1.送达方式。税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税务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发送三种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送达的,应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四、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7日

索引文号:粤建保〔2020〕123号

【划重点】



二、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

(一)明确房源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二)明确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三)制定供应计划。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地级以上市在摸清城镇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潜在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四)建立筹集渠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

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三、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

(九)明确产权比例。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十三)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明确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缴交。承购人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四、规范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

(十六)规范产权转让。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十八)规范产权抵押。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你问我答




转让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怎么交增值税?


【小秘书敲黑板】


1、买卖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有价证券和上市公司股票均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有价证券和上市公公司股票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如何确定买卖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的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可能出现正负差,此时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个栗子

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2020年3月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买入价为600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40%,发生买卖负差15万元。同年12月,卖出剩余的60%,卖出价为400万元。该企业2020年12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答:12月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抵减10月份发生的买卖负差。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0-600*60%-15)/(1+6%)*6%=1.42万元。


3、有没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提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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