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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08-07 22:45:25浏览:

作者:马晓艳、郑敬维

本周政策速览:

1.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2.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本期你问我答:

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文时间:2020年8月4日

索引文号:国发〔2020〕8号


划 重 点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包括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应用政策、国际合作政策等八大项37个小项的政策,其中财税政策涉入有主要方面如下:


0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0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03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04





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05





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06





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07





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08





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31日

索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划 重 点


01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02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1)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2)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

03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2)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3)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4)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04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扶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31日

索引文号:税总函〔2020〕138号


划 重 点

推出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包括: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其中措施第三项“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措施第八项“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年7月21日

索引文号:国办发〔2020〕24号


划 重 点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提出: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等六大项二十个具体意见。在财税政策方面,主要涉及:


01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


02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


03





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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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图源自“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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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种原因,公司未在应发工资当期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后期才向员工支付属于之前所属期的工资,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将补发的工资计算进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的答复意见: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公司拖欠员工之前年度的工资,由于工资没有发放所以一直没有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意见: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

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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