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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08-26 17:45:46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试点实施“财税衔接”

3.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出台“助力国内大循环8条”

本期你问我答:

代持股权收益如何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0年08月20日

索引文号:法释〔2020〕6号


划重点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对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的行为进行调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三、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试点实施“财税衔【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东试点实施“财税衔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划重点

一、针对纳税人准备申报数据、填写申报表耗时较长的痛点堵点问题专门开发的申报辅助功能,将税务部门网上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与企业财务核算软件对接,让纳税人可在财务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完成申报。


二、财务人员就可以凭借财务软件中的发票原始数据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转换为财务记账数据后一键生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免去了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线填表或导入导出报表等繁琐操作,还可在财务软件端进行查询、打印和下载申报信息,大大提升了企业纳税申报效率。


三、税务部门在电子税务局中预设的实名用户管理、报表勾稽关系和业务校验规则,会通过“财税衔接”反馈给使用财务软件的财务人员,对填报有误数据和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智能提醒。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出台“助力国内大循环8条”【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

发文时间:2020年8月24日

信息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划重点

一、鼓励企业和机构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省、市科技部门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二、对以上项目在区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对生产企业订购区内填补国内空白重大创新产品的,最高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四、重点支持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文娱、数字农业等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直播电商赋能,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推动“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发展,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多渠道搭建内销平台,重点打造禾雀花对接平台。对外贸企业举办线上线下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对接会且完成实际交易的,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对参加国际国内展览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你问我答

代持股权收益如何纳税


本图源自“百度图库”

股权代持的法律地位虽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但对股权代持所产生的股息红利收入或代持股的转让所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没有相关税收配套政策予以明确。近日,厦门税务局公布了《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就代持股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答: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隐名股东的纳税义务的认定

答:区分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还是企业的情形。

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下,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代持的股息、红利能否“穿透”认定
答: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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