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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 广州人社局发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1-06-02 14:07:36浏览:


近日来,为应对新冠疫情不断的升温,广州市政府采取迅速且强力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分级分类防控工作,并对市内一些地区采取了封闭、人员居家隔离等措施以阻断疫情传播链条。随着政府防疫政策的不断更新,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广州市人社局于2021年6月1日紧急发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以解决因居家隔离等紧急措施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本文就疫情期间易产生的实际劳动纠纷,结合相关新规内容整理如下:


问题一:员工因所居住区域被政府实施封闭式管理,无法到岗上班,此期间内的工资应按何种标准计发?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者工资的计发规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于劳动者是否仍旧提供正常劳动——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小提示:需注意的是,此条规定仅针对因政府紧急措施而“不能”返岗的情形,例如政府要求“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须的一切活动,除每户每天限1人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外,其他人员不得外出”的情形。然而,在政府采取的分级分类防疫措施中,视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还有相对应的不同措施,例如:“所有人员减少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等,并未明确要求居民“不得外出”,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员工不返岗也较难被直接认定为“因政府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返岗”,不宜直接套用上述规定。


问题二:若员工因被甄别为密切接触者等人员而被采取相应医学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工资是否照常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小提示:与【问题一】对比可见,在劳动者被依法隔离的情形下,不管该劳动者是否能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均需按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若隔离期结束后劳动者仍因治疗需要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相关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处理。


问题三:员工被依法隔离,或因所居住区域被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小提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员工被依法隔离或因政府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该规定仅约束企业不得以上述情形为理由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形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四: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小提示:因疫情影响(如员工被隔离、被要求居家办公等)导致员工与企业之间客观上无法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或无法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需注意的是,不管是顺延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还是采取电子形式订立合同、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等,都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企业需注意不得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作出上述决定。


问题五: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调解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小提示:劳动仲裁委可能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尽量采取邮寄、线上方式代替“面对面”处理方式。需注意的是,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并非“强迫”当事人接受的方式,而是须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当事人不愿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则可选择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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