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税务合规语境下,股东设立个独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规范性分析

发布日期:2022-05-07 17:25:09浏览:




2021年12月,经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22年3月,上海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稽查发现,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随着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巨额处罚案件频繁曝光,部分高收入群体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套用核定征收等所谓“筹划”,逐渐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具体到公司股东,若确实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还能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建立交易关系,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及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据此,结合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一般存在三种服务方式,其收入类型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一)工资薪金及其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作为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公司与之签署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公积金,则公司向股东支付的报酬系工资薪金所得,构成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次收入全额为收入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表1:综合所得税率表)

以公司向自然人股东支付5000万元为例,暂不考虑各扣除项目影响[1],该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约2229万元,个税税负率约45%。

(表2: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个人所得税示例)

(二)劳务报酬及其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个人独立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则公司向股东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公司向自然人股东税后净支付5000万元为例,暂不考虑各扣除项目影响,该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约1782万元,个税税负率约36%。鉴于劳务报酬金额可以扣减20%的费用,其个税税负率略低于工资薪金所得。


(表3: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个人所得税示例)


 (三)经营所得(查账征收)

及其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并非由单个个体提供劳务,其采取商业组织形式,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团队,可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为公司提供服务。在此情况下,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费用系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4:经营所得税率表)

针对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收入减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计算应纳税额。以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税后净支付5000万元且个人独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同)为例,若暂不考虑可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该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约1750万元,个税税负率约35%。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最高档税率为35%,低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对应的“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档45%(见表1)。


(表5: 经营所得(查账征收)及其个人所得税示例)


 (四)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及其个人所得税


通过表5可知,无论是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起码占三成以上,整体税负仍然较重。由此催生出许多地方以核定征收和奖励返还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高收入群体在当地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针对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税后净支付50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10%为例,该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约175万元,个税税负率降低至约3.5%。加之各地加码的返还奖励,实际税负率可能更低。


(表6: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及其个人所得税示例)



二、股东设立个独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规范性分析



从上述示例和分析对比可知,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在不同的服务性质和所得类型下,相应个人所得税税负并不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在税务合规语境下,结合近期处罚案例,提示关注以下三方面规范性建议。

(一)是否存在违法转换收入类型

的情形


根据表5所示,若股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为公司提供服务,且相应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其税负往往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的税负。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相关收入属于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一方面,股东与所服务的公司之间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则存在为降低税负而改变收入形式,将工资薪金转为经营所得逃避纳税的嫌疑。比如,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材料中披露,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子公司江苏慧博以咨询顾问采购形式,向寿光锐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室、潍坊市安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迈捷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支付了422.53万元咨询服务费。经查,该费用中379.17万元最终实际流向至公司的17名员工。由于17名员工与江苏慧博存在雇佣关系,且三家个独企业与江苏慧博存在关联关系,江苏慧博向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实为变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公司与员工为降低税负,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将工资薪金所得转为经营所得,属于逃避纳税的行为,依法需补缴税款并承担滞纳金。


另一方面,结合经营所得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需符合商业实质并确保交易真实。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下的法人经营活动存在相似之处,经营所得与个人其他各项所得相比,应具有机构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具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团队,团队成员和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雇用关系,而并非单个个人活动。在薇娅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案件中,其设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壳公司,这些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也不具备展业必须的场地和人员,壳公司收取的只有薇娅个人的收入,仅仅是作为薇娅避税链条的工具,显然不符合商业实质。


据此,在判断股东收入性质时,应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特别是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相区别的特点,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交易内容,辅之以经济实质的审查。

 (二)是否存在滥用核定征收

的情况


根据表6所示,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高低的,除了收入类型,还有是否适用核定征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核定征收”立法本意看,是“在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简言之,是税务机关针对无法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征税方法。实际执行中,核定征收慢慢演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取得成本费用扣除凭证下的替代方案,加之各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较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偏低,导致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逐渐走样、偏离初衷。


比如,薇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情形,也不属于“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情况,不符合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更重要的是,这些壳公司几乎没有成本费用,只有收入,开具发票金额高达数千万之巨,在壳公司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再对“壳”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显然于法于理不合。


有鉴于此,国家针对违规核定征收等突出问题陆续发文,剑指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2],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3],以及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等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等问题,要求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4]。据此,在政策收紧的背景下,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已从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针对目前仍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务必对照规范性文件和重点监管领域自查是否存在滥用优惠政策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有权纳税

调整的情况


基于股东及其所投资公司互为关联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据此,若股东利用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交易关系、支付服务费、开具发票等形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更甚者,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情况招致刑事责任。

结语

正如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所言:“转换收入形式指的是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这是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且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导致的。在保证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提供劳务的方式,对应不同的所得类型。但是如果出现权利滥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同时需要说明理由。”


具体到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股东,其可以选择受雇于公司,或独立为公司提供个人劳务,也可选择成立商事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经济自由。选择不同,所取得收入定性不同,自然对应不同的税收方式和税收负担。只不过,无论何种选择,纳税人均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符合商业实质,不得滥用权利、变相规避纳税义务。

图片

注释:

[1] 当收入金额越大,扣除项目对税负整体影响越小,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影响,下同。

[2]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