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胜诉判决或裁决或可以让争议画上句号,但对于诉争的权益而言,胜诉判决仅仅是自身权益实现的开始。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若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到位,案件即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阶段,所有的工作都围绕如何实现胜诉方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性权利。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将从实务经验的角度整体与大家讨论财产权利执行案件的关键点。
Part 1
申请执行阶段
一
申请执行时间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1。
同时,这个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的时效也与诉讼时效一致,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在法律文书生效且对方拒不履行时,应尽快申请执行,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二
搜集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标的是执行申请人是否能够实现权利的关键。因此,应尽可能地收集财产线索,特别是变现性强的财产(如银行存款、金融财产等),在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供。但注意在获得财产线索后应尽快且低调向法院提供,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同时,对于申请执行阶段若存在的不同阶段保全财产,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1.对于诉前、诉中保全财产,要注意关注财产所对应的保全期限,避免错过续封而丧失对所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利。若申请执行时,所保全财产已趋期满,建议直接先向保全法院提出续封申请,之后再提起执行申请。避免出现申请执行后,案卷向执行法院流转的过程中权责不明晰而导致的贻误续保的情形。
2.对于在此阶段搜集的新的财产线索,应向法院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财产信息,如各类金融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及开户行信息)、不动产(包括所有人与详细地址)等。
三
确定被执行人
一般而言,由法律文书中需要履行义务的主体作为执行申请中的被执行人,但这并非绝对。为最大化执行申请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在执行中应考虑引入尽可能多的被执行人。例如如下情况:
1.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考虑增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3.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还可以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5.其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6.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7.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8.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9.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0.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2.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2。
四
确定执行法院
就一般财产类案件而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目前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便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北京与上海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分别由另行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5。
对于其他特殊情形的执行案件的管辖,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
提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一般法院均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主体信息(有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执行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案件保全相关材料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发布了《关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无需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明确当事人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但截至目前,该规定尚未全面落实,大部分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仍需要执行申请人提供生效证明,并且生效证明目前不同地区法院开具方法不同。其中,部分法院可以线上开具生效证明:
除上述线上开具的方式以外,个别法院需要到现场开具。涉及开具的系统繁多,在开具时可提权与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沟通是否存在线上开具的方式,提高效率。
Part 2
案件执行阶段
法院接收执行申请材料后并立案后,案件正式进入执行阶段。此时的工作便围绕如何利用执行程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
法院财产查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财产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如实上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协助法院搜集被执行对象的财产信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同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在案件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会依职权主动通过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一般无需执行申请人另行申请,而在财产保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意欲通过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查询的,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网络查控申请。
就目前而言,网络查控系统是法院在执行阶段找寻财产线索的主要方式,网络查控系统有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系统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设的“点对点”系统构成7。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包括微信支付及支付宝账户)等16类25项信息。
根据在多个执行案件中与执行法官的沟通,一般而言,终本前执行法官向全系统发出全面网络财产查控需求的频率权限大概是三个月一次,执行申请人可以按照这个频率请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更新财产信息。
基于上述网络查控的特点,意味着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般只反映查询发起时刻的数据状态,并且有一定的滞后性;每次查控的反馈时间也受到对应的配合单位反馈时间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正在执行的案件,有多个法院在不同时间点对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理论上每次查控后的信息法院内部是可以共享的。
虽然目前系统覆盖的范围较广,但是目前还是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机构未介入查控系统,所以对于这部分信息查询一般只能前往银行临柜办理,也就意味着对于这部分账户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查控。如果涉及的这类银行机构的账户不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还需要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临柜查询,中间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又如车辆、不动产信息还没能做到全国联网,登记在异地的某些车辆、不动产可能出现查询不到的情况,同时很多地区对于不动产和车辆查控不支持线上查封,导致这部分案件执行法院也需要委托当地法院办理,增加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
因此,若获知被执行人在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机构开立账户,或拥有异地车辆、房产的,申请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缩短法院的查控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个人权益。
二
催促保全财产执行
财产被法院查控之后并非万无一失。特定情况,如在执行阶段针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但由于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的破产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后续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与所有债权人一同分配,执行阶段前的努力将功亏一篑。
因此,每当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别是银行账户、金融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易于执行的财产时,应尽快催促法院执行,尽快完成财产权属变更,保证实现自身权益。
三
穷尽执行措施
在财产相关执行措施以外,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请求对被执行人进行一些特殊的行为限制,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与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8,限制投标活动9、限制不动产交易10等。近年来各地还出台了一些特殊标的的强制执行措施,如部分法院将“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纳入了高消费行为的限制范围11,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申请适用。力求穷尽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人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Part 3
执行程序结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六种: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除驳回申请指案件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受理执行的条件外,其他执行案件的结案有特定的要求。
一
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包括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以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在此情形下,法院将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执行完毕是执行程序中最理想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
终结本次执行
当执行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包括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查询后,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终结。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法院发现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程序12。
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但实践中,大量的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执行法官可能无法做到及时关注每一起案件的恢复查控时限,所以就需要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和执行法院定期沟通,提醒当事人留意新出现的财产线索,也协助执行法官做好查控系统定期复查工作,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执行机会,最大程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三
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意味着在程序上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一般将不再具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在实体法上则意味着执行法院将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终结执行的情况有: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
销案及不予执行
销案适用的情形有: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不予执行适用的情形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不同的结案方式对应的是执行申请人权益不同的实现程度,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可能导致执行结案的各种情形,避免在自身权益实现之前法院即结案或错误结案,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Part 4
结语
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每个步骤仍大有学问,但只需把握根本,积极推动,胜诉判决终将转化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至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案件执行问题的公告》
5.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http://ssfw.gzcourt.gov.cn/#/index
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8.详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9.详见《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10.详见《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
11.如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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