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8月第4周(总第10期)的内容:
一
人力资源周报
福建人社、福建高院联合发布9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本周分享后5个案例)
【信息来源】“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1日
【原文标题】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内容】
案例5:男职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由福州市人社局、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向下滑动阅读详情
律师提醒
TIPS
01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用人单位对于预防及制止性骚扰具有法定义务。对于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令禁止,并明确违反的违纪处分结果。
【案例内容】
案例6: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否以病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该案例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向下滑动阅读详情
律师提醒
TIPS
02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员工离职前未正常出勤的情况,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统计区间是否包括病假等未正常工作期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处理意见,提请各地区的用人单位注意当地的司法实践。
【案例内容】
案例7: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该案例由泉州市人社局、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向下滑动阅读详情
律师提醒
TIPS
03
★
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一般按协议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如果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其中最重要是人身从属性,即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
【案例内容】
案例8: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及薪酬进行重大调整?(该案例由龙岩市人社局、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向下滑动阅读详情
律师提醒
TIPS
04
★
除非存在调岗的法定事由,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无故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
【案例内容】
案例9:赔偿协议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例由漳州市人社局、漳州市仲裁院提供)
向下滑动阅读详情
律师提醒
TIPS
05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如明显低于法定补偿标准,有可能因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被撤销,建议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注意以下事项:
(1)建议在劳动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签订协议,或者对劳动者可能获得的法定补偿做充分提示和披露。
(2)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协议应明确列举双方和解的工伤赔偿项目。
(3)对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不得明显低于法定金额。
二
人力资源周报
佛山发布最新社保补缴业务指引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8月7日
【原文标题】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ssw_gkwj/2023-08/07/content_e0a24038c66f4f8bbddc2a09baab2664.shtml
律师提醒
TIPS
06
★
业务指引对于佛山企业申请补缴社保的期间没有时效规定。
指引明确社保的补缴期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佛山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TIPS
07
★
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TIPS
08
★
对于申请补缴的材料有更严格的要求。
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3年(含)的,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可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超3年的,若只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材料的,必须一并提供用人单位给本人发放工资薪金的证明材料。
TIPS
09
★
特殊申请补缴的情形。
因机构改革、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情形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可由新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存续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新用人单位申请补缴。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