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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家族丨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发布日期:2025-01-16 09:28:13浏览: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第1147条也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法律则尚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在司法判例中,众多法院依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原理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兜底条款“(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认为,遗产管理人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


案例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享有收集、管理及分配遗产的权利,且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遗产管理的诉权,反而是遗产受益人在遗产管理结束前并不享有直接继受该权益的权利,因此,作为遗产共同管理人的翁某某等四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利公司,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在翁少芳等四人名下。以上分析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予以认可。

案例二

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终514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刘某、刘某某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处理被继承人刘某的债权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刘某、刘某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三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2民初46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五名原告系廖某某的现有法定继续人,且廖某某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尚未被继承人分配处理,各法定继承人也未选定遗产管理人,故五原告均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处理被继承人廖某某的债权债务,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四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663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本案被告,故被告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纵观以上判决,不难看出,关于“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目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对此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陆法律对此虽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但法院在裁判说理时亦以遗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作为大趋向,以便更好地缓解因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纠纷中无人代管、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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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广悦家族办公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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