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医疗美容行业的适用
3.1.医疗美容机构常见的民事侵权责任
部分不规范的医疗美容机构采用欺诈、隐瞒等形式诱导求美者消费后,给求美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后果。
通常来说,医疗美容机构如果造成了医疗损害后果,那么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诉讼立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损害后果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过错(部分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判定因果关系依据为司法鉴定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等,通常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可以得出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是只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判定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仅有司法鉴定结果则仰赖于法官对责任进行分配。赔偿类目主要是传统人身损害项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3.2.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那么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接受就诊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并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期最高检检例第227号判例确认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可以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检明确:第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二,如果商品、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但是欺诈部分构成核心关键部分的,且与整体不可分割的,那么应以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过去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更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获得超过损失的赔偿金。
在医疗美容服务行业,涉及到惩罚性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形:
第一: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如夸大效果、虚构资质)、隐瞒产品缺陷等行为,消费者可主张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第二:医疗产品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若因缺陷药品、器械导致损害,消费者可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赔偿。
第三:药品安全领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4条,若机构明知假药、劣药仍使用,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3.3.医疗美容机构民事责任的竞合
基于上述情形的分析,如果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使用缺陷劣质医疗器械及药品等情形,那么就会造成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的局面,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这个规定之下,通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主张。但是,目前存在两种更为特殊的责任竞合情形,就是侵权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下面我们来分情况讨论:
3.3.1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
这个问题要进行分开讨论,原则上来说,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医疗美容机构同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根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则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上存在情况的差异。
3.3.1.1医疗美容机构同时存在存在侵权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1)京03民终910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由医美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在该案中,由于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了原告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支持了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亦存在部分法院认为“退一赔三”已可涵盖就医者损失,不另外支持其他诉请的情形。
3.3.1.2经营者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但不存在欺诈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可同时适用。
(2021)粤1521民初2131号案中,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等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本院认定黄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995.76元。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去纹身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宜展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去纹身的医疗美容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提供去纹身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黄某提供,造成黄佳某的左手臂、胸口形成几道凸条形灼伤伤疤的严重损害,故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宜展美容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消费者未构成严重的健康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3.3.2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
医疗美容机构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0)苏09民终4882号案中,法院认为如下:
(一)关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仇丹婕在宸熙公司施行整形手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此,仇丹婕可依据合同关系可以向宸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仇丹婕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其基于宸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而认为该公司构成欺诈,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经审查,宸熙公司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其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与公益性的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仇丹婕出于美化容貌的目的,至宸熙公司施行美容整形手术,宸熙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三)关于宸熙公司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宸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其提供的服务具有欺诈性。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宸熙公司存在下列欺诈行为:其一,仇丹婕基于对宸熙公司的信任而至该公司施行整形手术,但宸熙公司在为仇丹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未将此情况告知仇丹婕,宸熙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欺诈经营;其二,根据仇丹婕与宸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盼盼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韩辰医疗美容医护部出具的证明,宸熙公司将双方约定的膨体擅自替换为硅胶未向某婕告知。综上,宸熙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实也很好理解此中逻辑,欺诈行为的法律关系基础也是合同关系,并且欺诈行为是比违约行为更严重的违约,所以二者之间法院选择责任更重的惩罚性赔偿。
作为求美者,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要格外注意请求权选择,笔者作为医美机构代理律师应诉时,遇到过多次由于原告方请求权选择不当,导致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并未达到原告目的的情形,并且不同的请求权所对应可以主张的责任还是存在较大区别,例如主张违约责任则无法包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简而言之,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需法律、监管、行业自律的共同作用。通过完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引导机构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方能实现权利义务平衡,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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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介绍
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由广悦(深圳)办公室高级顾问王子川律师领衔, 依托于广州总所良好的品牌及一体化服务优势,向粤港澳大湾区从事医疗、医药、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大健康等行业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聚焦于为医疗机构及行业监管提供合规建议,可以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流通、科研成果转化等的交易安排和争议解决提供服务与支持,擅长于解决关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交易、投融资并购及上市等复杂商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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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子川
编辑丨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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