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做出了一项创新性举措——发出首份 “禁止注销令”。这一举措的背后,是法院对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的高度警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注销主体资格来逃避债务,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小静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支付了5万余元。然而,由于私人教练离职,小静剩余课程无法正常进行。在与健身房就退费、更换教练等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静选择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健身房当庭表示要注销企业,这一意图明显是想通过消灭主体资格来逃避债务。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极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也将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发出禁止注销令,裁定禁止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
【律师评析】
“禁止注销令”属于行为保全的范畴。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除外。
在本案中,被告当庭表明注销意图,构成紧迫风险,且注销行为可能导致诉讼主体灭失、财产转移等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也主动作出了行为保全。这是因为被告的注销意图明确,且该行为一旦实施将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具有 “紧迫性” 与 “必要性”。法院主动作为,是为了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避免出现当事人胜诉后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如果不禁止企业的恶意注销行为,后果将不堪设想。一方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严重损害,他们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的困境,即使成功追加股东也会遭遇更漫长的程序。例如,在一些债务纠纷中,企业恶意注销后,债权人找不到责任主体,多年积蓄化为泡影。另一方面,这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信用体系。恶意注销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会让更多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纷纷效仿,导致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打折扣,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广州法院发出 “禁止注销令” ,实现了从被动追责到主动预防的司法理念转变,通过事前保全措施,有效遏制企业“金蝉脱壳”行为,为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同时,这一举措有助于遏制“恶注销、真逃债” 的乱象,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与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让市场交易更加安全、有序。对于公众而言,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需留意被告企业在诉讼中的注销意向,及时申请禁止注销的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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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高级合伙人
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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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莫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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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莫碧琪
编辑丨苏韵
审核 |黄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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