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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07-22 10:20:41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 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

3. 国税总局:叫停电商补税,不得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撒网自查补税

4. 广州开发区:推出“风投10条”2.0版


本期你问我答:

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4日

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划重点】

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处弱势地位,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中小企业经营中的一大难题。清欠工作的推进是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中小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在疫情的冲击与经济下行趋势下清欠工作的推进必要性尤为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内容,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条例正是上述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01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定义,规定了中小企业订立合同时对其企业规模的告知业务。由于企业规模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变动,合同签订时可能是中小企业,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演变为大型企业,因此《条例》明确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实质上前置了企业规模判断的时限,将企业规模的判断时间提前到合同签订时,即使合同签订后企业规模发生了变化,也不影响企业因合同签订时属于中小企业规模的权益保护。


02


《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范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二是明确检验验收要求。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时检验验收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03


《条例》在防范账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小店

经济推进行动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4日

索引文号:商办流通函[2020]年215号


【划重点】

通知指出,各地要落实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其中,保障措施包括: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和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小店以住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注册营业执照,畅通小店准入“绿色通道”。因地制宜,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对以中央厨房统一制售半成品配送为主,门店简单加工即可出餐的小店,降低营业面积和厨房比例要求


二是降低经营成本。鼓励以共享办公、规范增设室外经营摊位等方式,平抑市场租金水平。规范经营用房租赁市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积极推行小店“一户一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小店用水排污等费用收缴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企联合,探索消费券支持小店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更好满足小店用工需求。鼓励地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


三是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满足条件的小店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小店经营风险的保险业务,提高小店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企业间信用关系,依法依规为小店提供信用贷款,及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对小店信贷支持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小店的金融服务质效,降低小店综合融资成本,研发适合小店轻资产特点的普惠型金融产品。银行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进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提升融资需求响应效率,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三、国税总局:叫停电商补税,不得对

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撒网自查补税

【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

索引文号:税总发[2020]29号


【划重点】

根据澎湃新报道,多位网店店主在2020年5月份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对此,税总发[2020]29号通知强调,“强化事前精准提示提醒,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同时,通知还指出,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分析线上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精准化、精细化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四、广州开发区:推出“风投10条”2.0版

【关注指数:★★】



文章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6日


【划重点】

广州开发区金融局副局长贾漫蓉介绍了此2.0版本的一系列亮点:


一是新设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是提高风投精英奖励,将原有按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奖励提升至15%(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开发区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对象由风投机构自行决定不超过10名人员奖励名单。


三是鼓励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持续投资,投资单家企业的奖励比例由5%提高至10%、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是对风投机构将其所投资的优质企业迁入开发区给予奖励,同时鼓励风险投资企业为区内项目“引资本”,对其引入企业迁入开发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是对在开发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同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你问我答



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要缴纳增值税吗?


【小秘书敲黑板】


1、纳税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官方回复,新三板挂牌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综上,我们认为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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