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言出必行,行必果”,在商业交易中,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和信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表示将在特定日期前支付款项,并亲笔签名、加盖公司公章。然而,这种行为究竟是其个人以增信方式的债务加入,还是仅仅代表公司作出还款承诺的职务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案例简述
[(2021)最高法民申7409号]
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总承包方B公司和分包方C公司就某贸易中心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导致项目停滞。
为了推动项目进展,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向C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载明:“今向C公司承诺,如项目在2015年4月份不能开工,我退还投资金额及相应费用。”该承诺书上盖有A公司的公章,陈某作为公司的法人在上面签字。此后该项目因A公司资金问题未开工。
C公司起诉要求陈某还款。
判词摘录
陈某向C公司出具 《承诺书》所载明的返还投资款主体“我”应为陈某本人,而不是由陈某所代表的A公司,理由是:
首先,退还C公司投资款本身就是A公司法定义务,不管承不承诺,A公司均需履行,若是A公司的承诺则显得多余。
其次,承诺书中的“我”是第一人称单数,应为指具体的人,也即签字的陈某本人,而不是其所代表的A公司。
最后,陈某自愿对A公司应承担的投资款还返义务承担责任,从法理上讲,属于债务加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为有效。
法律解析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方自愿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不仅可向原债务人追索债务,还可向新加入的第三方主张权利,从而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案中,陈某的承诺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这意味着陈某需在其承诺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面对公司类型债务人的长期欠款问题,债权人可考虑以下策略:
审视公司类型:若债务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检查出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探寻债务加入的可能性:在商业交易中,若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第三方曾表达过债务加入的意愿,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增加债权实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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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公司与商业领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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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客户包括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航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美国 GLC 建筑设计、日本明治、日本日锻、台湾忆霖食品、香港楼上集团、香港翠华集团等上百家知名集团及企业。
作者丨张扬、莫碧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