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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丨如何判断委托⼈设⽴的家族信托是否损害债权⼈的利益

发布日期:2024-06-28 10:15:53浏览:

家族信托作为当今热潮以及新型的家族财富传承与保护的综合运用工具,因其功能众多,不仅可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与财产风险管理,更是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向子女等传承财富传递爱,家族信托近年来受到众多高净值客户的关注与追捧。

风险隔离是人们熟知以及吸引公众的家族信托功能之一,许多企业家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达到自身财产、企业财产进行很好的风险把控,避免债务缠身。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的家族信托被“击穿”,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债权人撤销或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委托人如何认定辛辛苦苦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否会面临被债权人撤销的风险,债权人如何判断债务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有无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以下进行一一讲解。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以此逃避债务执行,债权人有权撤销该家族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该条文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演变而成(《合同法》已失效,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二、判断债务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


1.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意思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露自己不愿意履行债务,拒绝或者对还款的态度不置可否,此时设立了家族信托,可判断其存在主观的恶意。

2.需要关注的时间节点

第一,看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1)若是家族信托设立在债务之前,因债务是后发生的,属于未来不可预知事项,因此无法判断此时设立的家族信托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2)若是家族信托设立在债务之后,因为此时家族信托设立人已经知晓自身的财务情况,债务为既往事实,此时设立的家族信托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第二,看债务期限的时间。笔者认为债务履行期限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举例来说,债务履行期限为三年、十年,甚至更长,债务与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相近,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权益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去考量,单凭此时间节点难以判断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形;若是临近债务履行期限的时间段内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被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的财务情况

若是家族信托设立时,债务已既存,当时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足以向债权人偿还,所以可能会被认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但是若是债务人在家族信托设立时或者可预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自己的财务情况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该家族信托的设立存在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



三、债权人如何察觉债务人以设立家族信托逃避债务


债务人为规避原本应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恶意设立家族信托,将原本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中,导致债权人无法财产供执行债务,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1.观察债务人设立的家族信托目的和规模是否合法合理

家族信托的目的以及规模一般根据家族信托设立人的意愿需求、家族财富的大小、家庭成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的,家族信托的目的和规模除了需要考虑是否合法,同时也需要考虑是否合理?如果信托规模设立过大或者设立目的不明确,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家族信托需要在委托人家庭财务状况良好时设立,委托人用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小于或等于其家庭净资产规模,即委托人家庭共有总资产减去其共有总负债(应含或有负债)后的净资产余额,能够覆盖家族信托设立规模。如果看到设立的规模过大,将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出现。

2.观察债务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文件中关于资产管理的设定以及权利范围

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应当合理、透明、有效,不得存在滥用职权、挪用资产等行为。若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设立的家族信托,发现债务人对家族信托的管理投资等干预过多,则有可能存在虚假信托,逃避债务的情形。

3.观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动情况

主要看两个互动的时间节点,第一个是设立前: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在债务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已经与债权人签订了还款计划,达成协议,并且合理告知债权人设立家族信托事宜,债权人明确知悉的情况下,可能证明到家族信托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设立后,观察债权人的实际收益是否受到影响,也是判断家族信托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因素之一。若是债务人的家族信托设立会将会影响自己取得还款的情况,则可能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建议


对于设立者而言:


设立家族信托时,一定要看准确时机设立,比如在财务状况以及婚姻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设立。若是不可避免存在债务或者有借款计划的,应将设立家族信托事实告知债权人或准债权人,确保交易信息对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家族信托本身有保密性质,不像是公司法人可以供内部股东、外部利益相关方查阅财务会计报表,甚至可能连家属也不知情,因此如果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披露自己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的话,可能债权人无从得知,甚至得知也难以举证。


但是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且被债权人知道设立家族信托,将有可能会被债权人认定为逃避债务,引发诉讼风险。为了避免辛辛苦苦设立的家族信托被撤销或者是存在效力瑕疵,导致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建议及时跟债权人披露信息,并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


对债权人而言:


如果发现债务人设立了家族信托,且发现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需要及时收集材料并向司法机关维权,因为主张撤销也是有时效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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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期作者

作者丨陈蕊伶、梁映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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