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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博汇股份上市公司停工停产事件,企业要缴消费税到底冤不冤?

发布日期:2024-07-03 09:50:49浏览:

近日,某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被追缴大额消费税引发停产的涉税新闻引起很多争议和讨论。今天我们将就该事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以更好地了解税务征管的处理方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为了了解清楚事件发展的全貌,我们重新梳理一下时间线:

  • 2023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11号文”,对包括重芳烃在内的多种成品油进一步明确在应缴纳消费税之列。

  • 2023年7月,博汇股份在原来生产重芳烃的装置上,进行了“工艺优化后升级为重芳烃衍生品产能的装置,也就是“财税11号公告”落地后不久,这不能不令人产生“避税”联想。

  • 博汇股份在今年4月发布的回复公告中称,2023年9月,已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升级资料的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重芳烃衍生品并开票。

  • 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单,提示公司有开具重芳烃衍生品发票,重芳烃是需要按规定征税的,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消费税的风险。

  • 2023年11月14日,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博汇股份生产现场对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取样,封存后送第三方检测,以理清相关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在具体成分上的异同。此后主管税务机关又至少展开了两次检测:今年4月14日,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最新的一次是在6月14日,就在公司宣布装置停产后,主管税务机关又重新进行了一次检测。

  • 2024年3月,博汇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相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估计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亿元,23年全年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

  • 2024年4月初,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博汇股份坚称二者并非同一物质: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两者在理化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

  • 2024年6月13日,博汇股份发布停产公告,公司于6月12日起对相关芳烃抽提装置停产。

  • 次日,即6月14日当晚,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镇海区税务局的“情况通报”称:“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我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下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


关注点一:关于业务模式的调整,是业务需求,还是税筹需求?“重芳烃衍生品”算不算“重芳烃”,这是博汇股份补税事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要清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实质重于形式问题,如果因为税收原因而进行业务模式调整,是需要前置论证的工作,从税务角度对调整后的新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和税务成本进行专业分析和充分论证。针对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和研究,对业务模式的判定要有政策法规的支撑,不能自以为是地给自己业务模式做归属“判定。尤其是对于变更业务模式的出发点,要有充分”合理商业需求”的逻辑作为基础,单纯为税收而变更业务模式,容易掉入“避税实质的陷阱。“换汤不换药的操作是不可取的。

那到底“重芳烃衍生品”算不算“重芳烃”?博汇股份相关负责人向外界解释,“财税11号公告”是针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征税产品的实质要符合成品油特性,而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产品常温下均为固态,跟成品油完全不一样。

就此次事件,有人提出,我们应关注重芳烃衍生品的本质属性,确认其是否符合于国家税收政策中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应仅依产品名称判断其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但同样,纳税人也不能通过变更产品名称逃避税收监管。对于纳税人通过“变名销售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是征管机关着力打击的重点。

本次“补税”事件比较大的一个争议点就在于,博汇股份的生产装置升级,就恰恰发生在“11号公告”落地后不久,这不能不令人产生“避税”联想。我们还要关注细节,博汇股份在去年对有关40万吨/年重芳烃装置工艺优化的决策和实施并未作正式披露。前述博汇股份相关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这一改造投入没有触达需董事会审议的权限,属于公司董事长权限范围内,不属于重大事件。“40万吨/年的变化不属于“重大事件,此处操作令人感觉“疑云重重

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追缴消费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是用其前道生产流程的“重芳烃”产品转化而来,则因“重芳烃”已纳入消费税缴纳范围,其“重芳烃衍生品”是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所得,故而也应缴纳消费税。应税行为产生在“重芳烃”产品投入加工“重芳烃衍生品”之时,而不是销售“重芳烃衍生品”之时。对于博汇股份“重芳烃衍生品”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是由“重芳烃”产品转化而来,博汇股份从未回应,如果答案为“是,那应税行为早已产生,被追缴一点不冤。


关注点二:如何和税局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博汇股份声称“已报备税务机关”是否属于有效沟通?

很多企业在做税务安排的时候,都会希望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这样做是没有风险的,这样做是合规的。”但事实上,税务安排最终是否有风险,是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的,常有“安排等于“埋雷的情况出现。很多企业在享受筹划的“超额收益的时候,同时就在承担着额外的风险,尤其在备案制度之后。

不能把“已备案,当作和曾经在“审批制的税收管理方式下,审批的结果当成同一种结论。

上述“审批制是指,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认可其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行为,实践中经常理解为“盖章”。审批管理属于事前管理,在简政放权、激发企业活动和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动力下,税务机关的各种审批要求逐步调整成备案要求。

“备案制”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而言,备案管理是指,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存案以备查考。根据相关法规,备案制下,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可见,相对于审批制而言,备案制在管理中,更强调对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

备案制下,后续监管才是重点。审批制审查在前,但是效率较低,同时存在执法机关办理人员人为因素的影响;备案制度下,虽然降低了受理阶段的审查力度,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但是从整个税收管理上来看,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的实质的要求。比如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由此可见,博汇股份此次事件的“已报备,是不能形成“与税务机关的预先有效沟通的”。

企业很多做法,备案后将来是否有问题,经常是没有固定答案的,因为税法是不周延的,在飞速变化的经济活动中,也难以周延。法规的更新没法做到无时无刻精密匹配,所以企业对税收的确定性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有时是难以满足的。所以各地陆续出台税收事先裁定办法,以此解决这个矛盾。

因此企业在有税收安排的变化的时候,应当尝试采取“事先裁定办法“,寻求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预先沟通,并留存相关记录;从取得更高确定性的角度,可以考虑通过正式的途径取得税务机关的书面结论。无论采取哪种沟通形式,妥善保留税务分析和沟通的书面记录,有利于企业未来在不利的情况下进行抗辩。


关注点三:停工停产是“无奈还是“无赖,是“放弃还是“要挟

“补税”事件被投资者热议的另一个关注点在“停产公告。公司称因经营资金困难,于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并且为控制运营成本,公司将采取各项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

我们在这则停产公告中,嗅出了一丝“博弈的味道。博汇股份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5月20日之前,公司的装置基本都是满负荷运行,从3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一直在和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但几个月下来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后公司才决定停产。“公司一季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剔除这部分影响,公司实际盈利有几千万元。如果不停产,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税,全年生产下去预计要亏8个亿左右。”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亏损呢?

细看过去几年的财报和公告,作为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并不算强,几乎靠着退税维持创收,靠“营业外收益”维持企业现金流,经营模式很畸形。而这次消费税名录明确,“重芳烃”需要缴纳消费税,这对于依赖退税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

而且,博汇股份在公告中提到的经营资金困难也让人心生疑惑。因为在过去的财报中,该公司的资金大部分被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或者金融衍生品。一边称因经营资金困难停产,但另一边,博汇股份近期却拟拿出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如此一来,公司给出的停产理由显得有点牵强。博汇股份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匪夷所思:上市公司不致力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反而需要靠退税和金融理财来盈利?面对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以“停产”、“减薪裁员”和一众投资股民的利益为要挟,甚至将来自大众的舆论压力,裹挟在税务问题的应对中,实在令投资者和大众对其企业及经营者的诚信失去信心。



从该上市公司的税务争议引发的思考,我们的建议是纳税人应争取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管理好自己的税务成本,和税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出发,拒绝不合规的筹划,积极配合有关争议的解决,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由此才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才有可能建立和维护大众对企业未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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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作者丨林苑君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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