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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丨信托无效可能会导致哪些后果

发布日期:2024-07-18 09:48:16浏览:

信托是一项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或与个人财产隔离的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演进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人民对信托制度强大功能的认识,我国逐渐引进了信托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国内涌现了一大批高净值人士。随着这部分高净值人士的事业进入巅峰和稳定期后,对于财富的管理及传承已经成为了他们急需解决的“痛点”。现在关注财富传承的人不再仅限于家产过亿的富翁或者是拥有历史悠久的家族,新兴的富豪及高净值人群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他们也在广泛的接受家族信托的概念。因此,家族信托正在迎来一个最好的阶段。

虽然信托有很强大的管理财富、分配利益等作用,但一旦信托被认定为无效,很可能直接导致财富的损失,更甚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信托法》暂未明确关于信托无效的后果有哪些,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民法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法》中规定的相应法律来对信托无效的后果进行解释。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国内关于无效信托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是否就是只有以上几种情形才会视为信托无效呢?其实并不然,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情形,我们仍需结合《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信托无效可能会导致信托行为本身被撤销,失去利益分配及家族传承的功能,更甚者还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让大家能浅显易懂的了解到信托无效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案例:“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案情概述:2014年,张兰在库克群岛为其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设立了家族信托,将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做了分隔,受托人为亚洲信托。而后,张兰因此前的对赌协议失败惨遭起诉,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CVC公司的1.42亿美元的欠款,CVC公司获悉张兰在海外的家族信托后,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张兰其实才是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其可随意转走信托资金为己所用,而信托公司沦为家族信托的幌子。据此,法院最终同意了CVC公司提出是诉求,即由其接管该家族信托项下的银行账户,方便后续执行以清偿张兰所欠债务。


从该案例不难看出,张兰最初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为的是将其资产进行分隔,避免将来身陷囫囵的时候被执行其大部分资产。不管是海外信托亦或国内信托,设立信托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张兰为躲避巨额债务,在明知其即将要承担巨额债务,且其现有财产并不能覆盖该债务的前提下,特意设立了家族信托分隔了其财产,目的是阻碍后续案件的执行以躲避债务。但我们也看到,新加坡高等法院通过调查张兰在设立完该家族信托后,发现该信托在未明确约定委托人拥有随意调整信托资金的前提,仍可随意自由的支配信托资金去购置房产或为其其他公司进行转账等,最终认定其为该家族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并要求其以该信托资产进行偿债。若该案发生在国内,根据《信托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虚假信托,且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属于无效信托,其面临的后果是,设立的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即该信托失去了资产配置的作用,甚至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去赔偿其巨额债务。

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家族财富的重要法律工具,从设立、管理到结束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把控,提出方案并制定文件,其中涉及许多法律事项。因此,笔者认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否则,很可能导致家族传承或财富分配等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还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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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作者丨胡帅、蓝淑祺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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